拿性愛錄音檔逼分手砲 男子逃刑事仍判賠10萬
譚姓男子手握性愛錄音逼前女友發生性行爲,刑事部分罪證不足不起訴,但民事部分高雄地院認定譚男確實曾偷錄,判賠10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雄一名女子指控已分手的譚姓男子手握性愛錄音逼她發生性行爲,提告強制制性交及妨害秘密等罪。檢方認定譚男持有的錄音檔非兩人交往期間所錄,處分不起訴。女子另提民事求償60萬元,高雄地院認定譚男曾坦承、確實曾錄下兩人的性愛錄音檔,還揚言散播,判譚男須賠10萬元,可上訴。
譚男和女子兩人2017年6月起開始交往,2019年2月分手。分手後一個月,譚男竟告訴女子、手上握有兩人性愛時的錄音檔,表示「與我發生性行爲,我才願意刪除檔案」,譚男特地和前女友相約在一家飯店完成「分手砲」,但女方事後便報警提告。
譚男辯稱,沒有用錄音檔威脅前女友性交,在苗栗念大學、和前女友交往期間,也沒有趁性行爲時偷錄音。當初會那樣騙前女友是氣話。譚男反控前女友,兩人說好分手後「互不相欠」,但前女友天天都到圖書館騷擾他、表示想複合,他想甩掉對方纔出此下策,讓前女友認爲自己是「很不可取」的男生。譚男還強調,若需要性行爲,他會找現任女友,不可能找前女友。
檢方調查,譚男2013年7月就飛往日本,但女子指控譚男偷錄得錄音檔,檔案都是在2014年6月間錄下,最後認定罪證不足、處分譚男不起訴。女子聲請再議也遭駁回,另提民事求償精神撫慰金60萬元。
法官認爲,女子曾明確詢問譚男「是否已將偷錄的性愛錄音刪除」,譚男答「早就刪掉了」,譚男沒有反駁,表示確實曾偷錄兩人的性愛錄音檔。審酌譚男偷錄音的行爲,讓女子害怕外流、身心受創嚴重,判譚男應賠償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