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過世訃聞「孝女」卻沒她 怒告親哥求償結果出爐
陳女指控哥哥隱瞞母親死訊,訃聞上「孝女」還沒有她的名字。(示意圖/shutterstock)
高雄一名陳姓女子指控哥哥,母親109年底及110年住院期間,哥哥都阻止她去探視,母親過世的死訊也對她隱瞞,甚至連母親訃聞上的「孝女」,卻沒有印她的名字,因此向陳男請求給付新臺幣1元的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陳男提出訃聞指出,確實未列上陳女名字。陳男指出,訃聞主要在於死者家屬對外通知親友宣達某人已過世及舉辦告別式之日期,或是作爲喪家請喪假的證明文件等,死者子女要奔喪盡孝,不需要憑訃聞才能。
陳男說,我未在初始印製訃聞列出陳女名字,導致雙方有不愉快的負面情緒,但既然已將母親死訊通知陳女,而且陳女有返家祭拜及陪同出殯,並未侵害陳女奔喪盡孝。
雙方的阿姨作證時表示,姐姐發生車禍後來住我家2個月,姐姐回家後,我也每天去陪她。陳女平常就沒有跟我姐姐互動,我跟她聯絡,她也不回來,陳男也不知道陳女的電話。
陳女阿姨說,姐姐過世後大概第7天,陳男問我陳女電話,當晚陳男有打電話給陳女,並沒有隱瞞死訊。
陳女的舅舅則指稱,親戚都知道我姐姐過世,我沒有聽過陳男不讓陳女知道死訊這件事,我有聽妹妹說陳男問她陳女的電話等。
法官審酌,陳男在母親死亡時未立即通知陳女,是因爲2人感情不睦,平時鮮少往來,依據雙方的阿姨及舅舅作證所說,陳男須透過阿姨才知道陳女電話聯繫。故陳男雖在第7天才通知,但是終究是有通知。
陳女在母親出殯時有在現場,若陳男有意隱瞞母親死訊,就不會無詢問阿姨陳女電話並通知。至於陳女主張返家時遭受陳男刁難,需要擲到聖盃才得入內祭拜,此牽涉民間習俗,與陳女主張隱瞞死訊無關。
簡易庭法官法官判陳女敗訴,陳女不服上訴,高雄地院法官日前依法判決,認爲陳男並未侵害陳女權益,仍判決陳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