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刪父母懲戒權 專家籲推配套提醒家長正向管教
政府拍板民法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懲戒兩字,專家對此建議應有配套措施與宣導活動,避免民衆霧裡看花。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法規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爲避免遭誤用或作爲暴力行爲藉口,行政院會今天拍板修正民法1085條,刪除懲戒兩字。專家呼籲,政府應祭出配套措施與宣導活動,引導民衆,家長也進行「正向管教」,防止不當的情緒與過當的行爲。
行政院會今天拍板修正民法1085條,改爲「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爲身心暴力行爲。」
兒少法第49條針對「身心暴力」遵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精神暴力」涵蓋心理虐待、精神凌辱、辱罵、情感凌辱或忽視等;人身暴力包括所有體罰和所有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凌和欺負。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教授林明傑認爲,衛福部社家署、教育部等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除了詳盡公告相關條文與細則,也可透過示範影片、宣導活動,提醒爲人父母者,何種行爲即有觸法疑慮,「家長可能改善自己的教導方式,避免對子女不當管教,因爲家長對子女的體罰,都可能造成子女日後合理化暴力的潛在因子」。
林明傑說,很多父母管教孩子的方式受自己父母影響,有人基於責任感,認爲「養不教、父之過」,因而採取體罰等管教行爲,但不當體罰除了影響孩子情緒、健康,也可能造成反效果,導致孩子愈發不受控制,甚至對同儕、朋友出現暴力傾向與行爲,但不該延續這種惡性循環,「這些問題都應從源頭被檢視、修正」。
至於怎麼管教孩子,林明傑建議父母可用耐心,學習「正向管教」,落實讚美、引導、傾聽等舉動,並在孩子達到要求時,適時給予獎勵,讓孩子明確知道「可以怎麼做、做什麼纔會達到標準」,而不是用打罵教育。
林明傑以孩子經常發生的「不願意寫功課」爲例,建議可先規定在前一個小時或後一個小時先寫一半或三分之一,讓孩子較沒有壓力,等孩子達到初步目標後,先口頭稱讚「很好,你都可以做到」,直到功課完成後,再於可行範圍內給予獎勵,重要的是儘可能讓孩子保有尊嚴、自主,以逐步培養自律精神決定分內事務。
臺北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系主任詹元碩建議,交換條件式的管教方式,只能作爲初步介入手段,希望家長也要回頭去對孩子說明「爲什麼要這麼做」,此外,也要避開物質獎勵,也就是不要給錢、禮物,可以親子間的家庭活動代替,像陪孩子一起散步、打球,落實陪伴與照顧,纔是上策。
有的孩子透過不合規矩行爲引起父母注意,林明傑說,可善用行爲心理學的「削弱作用」,也就是在孩子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適當的忽略,等到孩子情緒穩定後,再冷靜地輔導、溝通,避免透過「負增強作用」的威脅與處罰措施,以免適得其反。
詹元碩提醒,很多管教模式儘量在孩子情緒穩定後展開,例如若孩子得不到玩具時哭鬧、打滾,若家長好言相勸無用,則可先在一旁等待直到孩子冷靜,但家長也須留意孩子的情緒與行爲,要遵守「不危及別人的安全」的前提,若孩子行爲有違法疑慮,就要立即表明「這是錯的」,並立刻告訴「怎麼做纔是對的」,避免造成他人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