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克爾·喬丹只是贏了個“名”
(原標題:邁克爾·喬丹只是贏了個“名”)
與其說這是一起“商標權”官司,不如說這是一起“姓名權”官司。哪怕喬丹體育在與邁克爾·喬丹的訴訟對決中贏了絕大多數官司,也不代表“山寨”很光榮。
最高法8日對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傑弗裡·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進行公開宣判。根據判決,邁克爾·傑弗裡·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事後邁克爾·喬丹和喬丹體育都發表了聲明。邁克爾·喬丹表示了欣慰,並稱“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中國的消費者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並沒有任何關聯。沒有什麼比保護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決彰顯了這一原則的重要性。”
而喬丹體育的聲明則對判決多少有些不以爲然,在表達了“尊重此次再審裁定”之後,喬丹體育更爲強調的是,本次宣判的10個案件,是68個“喬丹”商標權糾紛案件中的一小部分。“被判決不能使用的3件商標均系註冊時間不足5年、在周邊其他類商品(如游泳衣、裝飾品、啤酒飲料等)上的防禦性商標,對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標均不會構成影響。”喬丹體育還在“聲明”中以業績、利稅、解決就業、公益慈善等,強調自己是“民族品牌”。
對這一系列漫長而複雜的訟案,不同的圍觀羣衆有不同的支持對象,實爲多元化社會的常態。邁克爾·喬丹的粉絲大概多數站在他們的“愛豆”這一邊,民族主義者中,應不乏喬丹體育的支持者。但在法治社會,比感情站位更重要的,還是法律站位。
來看看最高法支持邁克爾·喬丹那部分案件的裁判理由:關於涉及“喬丹”商標3件案件,因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邁克爾·傑弗裡·喬丹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規定,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與其說這是一起“商標權”官司,不如說這是一起“姓名權”官司。儘管20多年的商標法中,就已有了在先權的規定,但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關於商標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等問題長期處於不甚明確的狀態。業內人士普遍認爲,最高法的這一裁判將對同類案件產生重要的指導作用。
我不是籃球愛好者,也非邁克爾·喬丹的粉絲。喬丹也的確只是美國一個很普通的姓氏,就像中國的“趙錢孫李”一樣。但一說到喬丹,我這個非粉絲第一時間自然反應過來的,也正是邁克爾·喬丹。可以說,在中國,“喬丹”通常意義上的指代就是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客觀事實上,喬丹都應該享有其姓名權的保護。
另一個衆所周知的事實是,喬丹體育的LOGO與邁克爾·喬丹飛身投籃的動作驚人相似。這種搭車營銷的“山寨”行爲,恐非“民族品牌”所值得炫耀的核心競爭力。哪怕喬丹體育在與邁克爾·喬丹的訴訟對決中贏了絕大多數官司,也不代表“山寨”很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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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約評論員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