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照顧者害身障者摔傷 基金會、照顧者負連帶責任賠償
翁姓照顧員害身障人摔傷,派遣的基金會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資料照)
翁姓男照顧服務工作者接受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派遣,臨時陪伴吳姓婦人到醫院就診,途中疏於注意導致吳婦輪椅輪子卡在路面凹陷處,婦人因摔傷提出民事求償,雙連基金會主張與翁並無聘僱關係,不過法院認爲,基金會會確認翁的提供服務情形,並給予在職訓練教育,認定翁男、雙連基金會須連帶賠償25萬餘元。
吳婦爲身心障礙人士,翁則擔任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吳婦主張,2021年11月12日前往醫院就診,行經雙連捷運站,因輪子卡在路面凹陷處,混以失速而傾覆,吳婦人左腳第二趾及右膝擦挫傷,併發左腳蜂窩性組織,求償醫療費、醫療用品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預定醫療費用、慰撫金50萬,共97萬8380元。
雙連基金會主張,與翁不具聘僱關係,翁的報酬是向社會局、申請服務民衆請領,基金會收與後代轉給予翁,雙連基金會並未給予工資,翁是受吳婦指揮,雙連基金會不負指揮監督責任。翁則稱,多次提醒吳婦乘坐輪椅要系安全帶,外出要穿鞋子,但吳婦卻置之不理,如果有系安全帶,不至於有此意外,同時主張她是糖尿病患者,傷口變成蜂窩性組織炎,與他的行爲不具因果關係。
判決指出,雙連基金會派遣翁之後,會向受照顧者確認服務情形,以確保服務品質,雙連基金會也會定期舉辦在職訓練教育,提升翁的照顧專業知能,基金會具有監督、考覈,關係,基金會辯稱不具聘僱關係,不可採信,並駁回翁與吳婦受傷不具因果關係的說法。
判決指出,基金會以及翁男的過失行爲,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吳婦與翁、基金會雙方各負百分之50的過失責任,審酌醫藥費等費用,精神慰撫金賠償15萬,共計50萬餘元,翁、基金會須連帶賠償25萬2776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