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融業務示範性文件將出臺,重點盯防繞標套現、融券違規減持等,券商可建黑名單制度
財聯社11月25日訊(記者 林堅)圍繞券商兩融業務客戶交易行爲管理的若干場景,中證協近期制定了《證券業務示範實踐第X號-融資融券客戶交易行爲管理》的示範實踐文件,正向券商徵求意見中。此前兩融業務並未有現成的實踐類參考文件。《示範實踐》中涉及的操作方式、操作流程均爲基於行業優秀實踐而形成的指導性建議。
核心內容《示範實踐》分爲總則、關聯人識別與穿透覈查、客戶異常交易行爲管理、客戶“繞標套現”交易管理、客戶融券及出借交易管理共五章。其中,客戶“繞標套現”交易管理、客戶融券交易管理兩個方面內容,業內關注度更多。
繞標業務一直是兩融業務的“禁區”。《示範實踐》提到,在兩融業務開展過程中,部分投資者利用融資融券交易,刻意規避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融資用途限制,即“繞標套現”,存在嚴重的風險與合規隱患。券商應當做好前端控制、風險監控及事後管控。
“繞標套現”交易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從制度、合同、員工、系統設置四個方面整理了公司可採取的前端管控措施;二是券商對融資融券“繞標套現”行爲風險賬戶進行監控的方法;三是“繞標套現”實質發生後,公司可採取的分層壓降舉措。
此外,客戶融券交易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強調券商應當建立客戶准入機制,加強投資者融券及出借行爲管理,嚴格防範違規減持與不當套利等行爲。對於有大額融券需求的客戶,券商應當設立更爲嚴格的准入機制;二是對融券配套服務的管理方式進行明確,包括客戶准入、盡調與穿透覈查等,一是從事前控制、事後監控、持續管理三個階段梳理客戶融券交易管理方式;三是券商需要履行主動管理券源職責,做好客戶出借准入管理,避免出借、借入方合謀不當套利。
兩融業務自2010年開始至今,在提高市場流動性、提升定價效率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隨着市場不斷髮展以及客戶類型的多元化,有必要推動券商客戶交易行爲管理能力持續提升。爲此,協會圍繞券商兩融業務客戶交易行爲管理若干場景,制定本示範實踐。需要注意的是,《示範實踐》僅爲不同券商參考借鑑或優化操作方法或工作機制提供支持,不做統一強制要求。
長遠來看,自律文件的出臺可完善券商融資融券業務自律管理規則體系,進一步規範和指導券商融資融券業務客戶交易行爲管理工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前中後三端關注“繞標套現”交易管理
《示範實踐》再度提及了對“繞標套現”的交易管理。2021年時,監管部門就對部分投資者利用融資融券交易套現,實施“繞標”、融資等行爲重拳出擊,另要求券商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充分研究“兩融套現”手法,主動排查清理違規行爲。
整體來看,兩融“繞標套現”,指的是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套取資金,以實現購買非標的證券(即“繞標”)或融資轉出信用賬戶(即 “融資”)等非正常交易目的。這是在市場資金需求旺盛之下催生的新產物,多用以變相擴大兩融交易標的或進行新股申購。但該模式存在較大隱患與風險,主要集中在四點:
聚焦這次規範性參考文件,前端控制措施方面,券商在制度規範、合同約定和員工管理方面應採取明確措施來規制存量風險和防範增量風險。具體來說,券商需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客戶只能在規定的標的證券範圍內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並有權拒絕超出規定範圍的交易指令。
同時,券商應加強對分支機構和員工的合規培訓,禁止他們爲客戶的“繞標套現”提供便利或誘導交易。在盡職調查和准入管理中,對於有“繞標套現”主觀故意或苗頭的客戶,券商應禁止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此外,券商可以通過交易系統設置進行前端控制,包括限制客戶在了結融資負債合約前提取擔保物、禁止“指定合約還款”功能、禁止融資買入的證券償還融券負債、控制客戶可買入非兩融標的證券資金的閾值,以及限制或拒絕疑似套現、繞標賬戶的新增授信額度和放寬風控指標的個性化申請。
風險監控手段方面,券商應對融資融券“繞標套現”行爲進行風險監控,採取的措施包括增加大額授信客戶擔保品提取審批、通過日常盯市和異常交易管理挖掘疑似“繞標套現”客戶線索、定期組織對疑似客戶的排查、對重點客戶開展專項監測、對風險特徵較高的兩融客戶採取更深入的排查措施,以及向客戶所在營業部下發合規問詢函,要求營業部自查客戶交易行爲、發起客戶電話提醒、與客戶溝通“繞標套現”規模壓降方案、自查是否存在從業人員參與指導等。
事後管控策略也至關重要。若客戶“繞標套現”行爲已發生,券商應採取包括加強展期管理、簽署補充合同提高客戶信用賬戶預警線和平倉線標準、要求客戶出具還款計劃等措施。對於主觀故意“繞標套現”且不配合提升風控標準的客戶,在多次風險提示後,券商可以採取人工控制展期、縮短展期週期、不予展期、強行平倉等方式進行清理,以分層級分階段壓降“兩融繞標套現”規模。
嚴格防範融券違規減持與不當套利等行爲
《示範實踐》對客戶融券交易管理方式及客戶出借准入進行了翔實規範。
券商在客戶融券交易的事前控制方面,需要遵循相關規定,對投資者的信用賬戶和普通賬戶進行綜合考慮和聯合控制。同時,券商應通過穿透覈查投資者主體及其關聯方,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以防範違規減持和不當套利行爲。對於投資者及其關聯方尚未了結的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約,券商應限制其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該股票的減持受限股份。
在系統前端控制的基礎上,券商需要提升對客戶異常交易的識別能力,並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爲的監控。券商可以分析各類違規交易行爲,總結交易行爲特點,並制定交易監控指標,以實現對交易行爲的持續監控。對於單一客戶出現的突發大額融券交易,券商應分析融券賣出標的在客戶交易前後一定時間區間內是否進行了定向增發或股東大宗交易、協議轉讓、詢價轉讓等方式減持,以判斷是否存在繞道減持或不當套利行爲。若存在相關關聯關係,券商應進一步對客戶身份進行覈對。
此外,對於在交易監控中發現的違規交易行爲,券商可以採取限制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償還相關融券合約、調整融資融券授信額度、調整客戶融券交易資格、拒絕合約展期等措施。對於客戶持有轉讓限制股份或特殊主體身份發生變化未及時申報的情況,券商應加強投資者教育與信息申報提醒。
券商在客戶出借准入管理方面,需要了解出借人的身份及出借目的,並覈查投資者是否存在不得參與出借業務的情形,如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等減持受限股份的投資者不得通過轉融通出借該部分股份。同時,券商應主動管理券源,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機制,不爲上市公司股東與融券投資者之間直接預約券源提供便利。對於大額、集中的出借與融券行爲,券商需要加強主動管理,進行關聯人識別與穿透,防範股東作爲出借人與融券投資者合謀進行變相減持或不當套利。如發現異常情況,券商應向監管部門報告。
券商可制定黑名單動態管理機制
《示範實踐》提到,券商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交易行爲,防範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行爲,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融資融券交易。
券商應當對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爲進行管理,一旦客戶在信用賬戶內的交易被證券交易所或監管機構認定爲異常交易,券商應當予以提醒、勸阻和制止,與客戶進行充分溝通和風險揭示,提示客戶注意風險,遵循交易規則。
對於客戶存在異常交易行爲的,券商可以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信用等級重檢、授信額度調整、限制合約展期、單方面上調融資利率、限制合約開倉、強制平倉等風控措施。
券商可以建立內部信用賬戶黑名單制度,用以輔助異常交易行爲管理工作。對於進入黑名單的信用賬戶,證券公司可以考慮限制其交易、取消其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等措施,記入賬戶檔案,並按照要求向交易所及時報送。
券商可以制定黑名單動態管理機制,跟蹤客戶信用狀況變化。對於投資者要求重新取得交易資格的,覈實投資者誠信狀況、交易歷史、履約記錄等相關情況。對情況確實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黑名單認定條件的,可以調出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