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了!廈門一女子花80萬買寶馬,接下來的事讓她傻眼……

(原標題:驚了!廈門一女子花80萬買寶馬,接下來的事讓她傻眼……)

what?

廈門一女子怒告法庭!

最新判決來了……

來看事情經過——

小美對車輛

案涉車輛

經A汽車銷售公司覈實,2022年9月底,案涉車輛生產廠家發送給A汽車銷售公司的電子郵件對該車輛備註:

,並要求A汽車銷售公司

庭審上

雙方各執一詞

展開了激烈爭辯

“A汽車銷售公司故意隱瞞案涉車輛有維修過的事實,屬於欺詐行爲,我要求他們退還購車款80萬元,並賠償三倍車輛價款。”

“我們是因爲工作人員的疏忽,彙總車輛信息時把維修信息漏了,沒有刻意隱瞞車輛部分維修的事實。事後車主投訴時我們也承認了過失,並且如實把維修信息給車主看了,不應認定爲欺詐。”

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機動車買賣合同糾紛中對於銷售欺詐的認定,應主要

。消費者有證據證明汽車經銷商在銷售車輛過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未按照生產商要求對召回車輛採取消除缺陷措施即向消費者出售的,應當認定爲銷售欺詐。

本案中,案涉車輛生產廠家已通過電子郵件將車輛維修情況告知A汽車銷售公司,但A汽車銷售公司銷售人員因不知情或工作存在過失,未將該維修情況告知小美,

且由於案涉車輛的劃傷及維修系在該車輛到達A汽車銷售公司之前已經產生,事故原因主要可能在生產、流通、存儲過程中所產生,並非A汽車銷售公司所造成。車輛修復後對車輛外觀並無實質影響,且該車輛局部補漆的質量瑕疵並不影響車輛的整體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故

因此,

不過,法院認爲

A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爲雖然不算欺詐

據瞭解,小美一直使用該車輛至今,目前車輛仍在正常使用中,案涉車輛瑕疵已經修復如新。由於雙方對案涉質量問題的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約定。對於小美的損失,經小美與A汽車銷售公司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依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中關於“減少價款”的規定依法予以賠償。考慮到A汽車銷售公司的過錯及案涉車輛的質量瑕疵與車輛的整體外觀評價的參照度、小美購車的消費心理影響,法院酌情以案涉車輛購車價款的30%,作爲A汽車銷售公司對小美“減少價款”的違約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A汽車銷售公司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提起上訴

發生爭議後,消費者應先與經營者進行協商,即使協商不成,也應當保留在溝通過程中的相關證據,如對話錄音、聊天記錄等證據的原始載體,爲後續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做好準備。

作爲消費者,在提車驗車時應對車輛進行仔細查驗,一旦發現有瑕疵或其他質量問題,應及時向銷售商提出或在合同上註明,也可要求銷售者更換車輛。

作爲銷售公司,應加強車輛查驗,嚴格執行車輛檢查流程確保每輛出售的車輛都符合相應的標準。例如,引入專業的檢測工具和設備,以輔助銷售人員對車輛進行全面、細緻的檢查。此外,銷售公司還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專業培訓和法律法規培訓,提高銷售人員的審慎態度和專業水平。

作爲銷售人員,應全面地瞭解和掌握車輛信息,爲消費者提供優質購車體驗的同時也降低公司的賠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