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察私帶警用裝備跨省抓人索財,企業家跳車逃跑,細節耐人尋味

每一個睿智的靈魂

昨天,看到了一則新聞,由於內容過於荒誕,爲了防止我複述的時候不夠精準被挑刺,然後又刪文,我們直接貼原文:

文章的發佈者是北京市朝陽區委政法委員會的官方微博,不是什麼野雞媒體。

正文:

看完後,我有很多疑惑,尤其是我用紅線畫出來的兩句話:

1、外省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佔某某爲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服、手銬、執法記錄儀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前往浙江、江蘇等地,意圖以幫忙處理案件爲由向企業家索取財物。

2、佔某某在偵查階段對其行爲性質有不同辯解,檢察官通過法律分析和司法政策解讀,使其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爲的刑事違法性,最終轉變對抗態度,自願認罪認罰。

跨省這事我們都聽說過,但一個民警+一個輔警,爲了【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服、手銬、執法記錄儀等警用裝備,由向企業家【索取】財物,聞所未聞。

一個基層配一個臨時工,真的有這麼大膽子,跑到另一個省份去做這種事嗎?這一套下來不需要審批?當地領導都不知道?他們是勒索完就跑不回本縣,還是回到本縣再勒索,然後再放人?從外面抓個人回來所裡其他人都不知道?

執法記錄儀就更離譜了,要把自己的犯罪行爲全錄下來,當以後自己的犯罪證明?

帶着一連串問題,看到第二個紅線,讓我陷入了沉思:

佔某某在偵查階段對其行爲性質有不同辯解,***,最終轉變“對抗態度”,自願認罪認罰。

這兩位同志不止膽子大,更是在被當地警方給抓現行的情況下,堅持嘴硬,難道咬死不認,這證據確鑿動機明確的罪行就能被抵賴嗎?

甚至還用到“對抗態度”這種描述,頗有理直氣壯的感覺。他們自己也是當警察的,肯定知道這不可能的。

最後,再看看他們獲得的罪行和刑期:

濫用職權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七個月和八個月。

這是典型的從輕判罰了。

畢竟他們的罪行,如果是普通百姓做的,那應該是綁架,敲詐勒索未遂。

這一系列不符合邏輯的行爲背後,很難不讓人聯想,莫非他們不是...,而是...,所以...,最終才被從輕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