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被害人保護法 東京女留學生案遺屬可領扶助金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國外因故意而受害者,其遺屬依法請領扶助金。此外,補償金覈定不受社會保險影響

臺灣學生東京遇害,讓社會大衆關切海外被害人無法獲得扶助的問題。(圖/取自http://news.so-net.ne.jp/article/photo/659943/網頁)

今年1月15日,發生在日本東京的兩名女留學生命案,震驚社會各界,儘管被害人以及加害人都是中華民國國民,但由於臺灣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只限發生在臺灣境內的犯罪被害人;再加上日本未將在日本境內遭兇殺死亡的外籍人士納入保護範圍,兩位女學生的家屬無法獲得任何賠償及補助。

26日初審通過的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因他人故意行爲,在民國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且被害人在臺灣設有國籍,沒有遷出國外登記,也沒有遭犯罪通緝者,可以請領扶助金,扶助金總額新臺幣20萬元。一般預計這項修法應可順利在明年1月15日這個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屆時2名受害女學生遺屬可依法請領扶助金。

此外,現行法令規定被害人遺屬申請被害補償金應扣除社會保險、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給付;但有立委主張,被害人的投保行爲不應該成爲國家減少會拒絕扶助的理由,因此初審條文也明定,補償金覈定不受社會保險影響。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相關機關駐外單位應主動告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對象媒體報導犯罪案件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被害人及遺屬名譽及隱私,若有錯誤報導應更正且應負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