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防止「過勞死」,違法僱主最高罰30萬
臺灣勞工過勞的情況日漸嚴重,爲了防止過勞死的悲劇再度發生,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建立《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並新增「過勞條款」,要求僱主針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情形,進行「過勞預防」,違者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若導致勞工造成職業病,最高可處僱主30萬元罰鍰。
立院三讀修法內容,未來如果工作場所有發生職災之虞,勞工可以自行停止作業,僱主也應給付工資,違者將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但若僱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僱主可不付工資並給予處分。
這次修法也將擴大適用對象,原本適用對象佔所有勞工人數65%,修正後適用範圍將從目前的670萬人,並全面擴及「各業」的「工作者」,人數達1,067萬人。
此外,草案在委員會審查時通過增列「六輕條款」,針對石化廠、化工廠等高風險行業,若未落實要在運轉期間提安全評估報告,導致危害性化學品泄漏或引起火災、爆炸等意外,開罰30萬至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