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罰小學生「陽臺午休」 逆轉無罪確定
新北市某國小李姓女老師 ,遭檢方起訴6年前任一年級班導師時,因認爲班上一名男同學在午休期間移動桌椅發出聲響,她於是要求男童獨自到陽臺午休15次,致男童心理受創,新北地方法院將李判處拘役50天,但臺灣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檢方指控李女爲圖管理班級午休秩序之便,不問男童是否有影響午休秩序之違規行爲,均一律要求男童在每星期二就讀全天課之午休期間獨自前往陽臺午休,造成其受有「其他特定的創傷和壓力相關障礙症」,涉犯業務過失罪。
新北地院認爲,男童患有病精神疾病與李女的處罰有因果關係,將李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李女提上訴,認爲男童常在午休干擾他人,自己亦無法午休,纔要求他至陽臺冷靜。
李女表示,陽臺空間屬教室之一部,由各班管領使用,系教學場所之延伸,她並非每週二都令男童至陽臺午休,她沒有違反任何規定,亦無違背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更非意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