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條款」出委員會! 外籍老師也必須拿「良民證」
▲又稱爲「狼師條款」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草案通過一讀。(圖/教育部提供)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通過一讀,包含實名制、不適任教師資料庫與外籍老師的身分確認都納入法條中,並訂定相關罰則,最高可處25萬的罰鍰。立法院教委會召委柯志恩、教育部長潘文忠都表示,希望送到院會之後能儘快三讀通過,在本會期確認上路。
才女作家林奕含的事件令人痛心,也意外揭發許多補教業背後的「黑幕」,教育部在各界呼籲下,迅速擬定補教法第9條的修正案,也被稱爲是「狼師條款」。修正案規定,未來補習班在招生、廣告宣傳與定型化契約的部分,除了立案名稱之外都應使用真實姓名,包含業務介紹、公關合作都囊括在內。
▲未來會派相關稽查員嚴格控管補習班教職員資格。(圖/東森新聞)
另外,現行法條規定補教教職員工只有在申請從業時,才需要檢附個人資料及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修正案則規定除了申請當下,調職、轉任等人事異動時也必須檢附;至於衆多「雙語」、「美語」補習班聘任的外籍老師本無任何規定,這次也規定首次入境的老師必須檢附所屬國家的良民證,已經入境的則由臺灣機關核發。
至於不適任教師的部分,爲了達到全國性的效果,補習班負責人與教職員工,如果發現內部出現性侵、性騷擾等違反性平教育的情況,有必須通報的義務,中央社政機構與衛福部依據案件行爲,建立相關資料庫供各縣市政府查詢;罰則部分則規定如果補習班人員沒有通報,或是未揭露真實姓名,可處負責人新臺幣5~25萬元的罰鍰,限期沒有改善還可以累次處罰,或禁止招生、廢除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