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修法讓核電廠可延役 核安會:須面對貯存空間不足問題

核安會表示,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池已近滿貯,爐心燃料無法移出,核三廠用過燃料池空間僅可供約運轉數年,因此核電廠延役均須面對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報系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及當選人今天指出,未來推動修法讓核電廠延役,核安會表示,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池已近滿貯,爐心燃料無法移出,核三廠用過燃料池空間僅可供約運轉數年,因此核電廠延役均須面對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另外,核一厂部分設備已拆除,增加延役的困難度。

核安會說,我國核電廠延役申請期限規定,爲核管法及相關子法,於2003至2005年期間訂定之時,已規範應於執照屆滿前5年提出,考量在執照屆期前完成審查,確認延役可行性,以及經營者亦有充分時間做必要檢查與改善,以利執照屆期後順利銜接繼續運轉。目前我國各核電廠均已超過法規規定可提出延役申請期限,且核一、二廠已進入除役階段。若國家政策確定要延役,必須修訂核管法及相關子法,以取得延役申請適法性。

核安會表示,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池已近滿貯,爐心燃料無法移出,核三廠用過燃料池空間僅可供約運轉數年,因此核電廠延役均須面對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另外,核一厂部分設備已拆除,增加延役的困難度。

核安會強調,運轉執照屆期後延役申請的適法性及安全技術評估等,需嚴密審慎考量。若國家政策確定以及立法院通過修法,於臺電公司提出延役申請時,核安會將本於專業與職責進行審查,在符合法規及安全要求下,機組始可延役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