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明成立「鏡電視調查小組」行使調查權! 可邀相關單位列席說明

▲NCC大樓。(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崔至雲/臺北報導

國民黨團明日將在交通、司法及法制聯席會議上成立「鏡電視案」調查專案小組,該小組的運作要點指出,該小組成員行使調查職權,但對於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爲其他複製行爲;該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查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受邀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及說明,且該小組應調查文件需要,得赴相關單位查訪。

根據該調查小組運作要點顯示,該小組由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之,該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參加小組成員互選,負責處理小組事務,並代表本小組對外發言。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必要時,得以秘密會議方式行之。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

運作要點指出,該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113年7月3日至113年12月31日,但經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爲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運作要點提到,該小組成員行使調查職權時,應親自爲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爲其他複製行爲,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泄漏之。前項機密文件,如被調查機關拒絕提供時,該機關應以書面釋明機密之種類及原因,並於三個工作天內送交該小組存查。

運作要點也指出,該小組對外行文,得以交通委員會名義爲之;該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該小組調查文件之對象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但經該小組決議亦得增加調查對象。該小組擬調查之文件,應經三人以上提案並經本小組決議通過調取之。調查文件以複本爲原則。該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查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受邀請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及說明。

此外,要點指出,該小組爲應調查文件需要,得赴相關單位查訪,並得詢問與該案相關之人士或諮詢專家、學者。該小組會議召開及調查文件時,得聘請專家學者陪同調查,及針對調查內容表示意見。前項專家學者之人選,以二人爲限,由召集人提名,全體本小組成員表決之。被調查對象在調查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查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

另,要點也提到,小組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該會決議。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涉及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應予保密,並以秘密會議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