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碳稅不可行
(圖/經濟部提供)
政府規畫2024年課徵碳費,民團呼籲「碳費先行、碳稅更好」,理由是稅收可統籌統支、使用彈性大,可照顧民生。似是而非的說法、毫無依據的建議,恐倒果爲因,更混淆視聽。
統籌統支、使用彈性大,毫無意外稅收將用於無助溫室氣體(GHG)減量之槍炮彈藥購買、補了又挖的馬路。即便每噸碳稅訂爲300元,如可減5000萬噸而有150億元收入,如何照顧民生?是以抽象「公正轉型」準則發給低收入戶?但政府目前沒有150億元可做相同工作嗎?
又認定碳費沒有誘因、碳稅纔有,更是完全錯誤觀念。繳錢本身就是經濟誘因,否則人們爲何要計較YouBike前30分鐘是否需付5元、10元?又無法掌握所訂碳費GHG減量,是因無法掌握各污染源減量成本,換成碳稅問題依然存在,絕非碳稅、費的問題。
選擇排放交易(ETS)就毫無問題?ETS政策需決定可接受多少排放量,但此一排放量該如何分給各污染源?免費?有關係多分?沒關係少分再偷排?如此真可達到減量目標?資料顯示,僅課碳稅及僅施行ETS且有完整GHG減量記錄的國家,前者平均減量9.5%,後者爲9.9%,難分軒輊!
課徵碳稅可行性,需檢視中央稅制結構。以全世界最早課徵碳稅的芬蘭、波蘭、挪威、瑞典及丹麥五國,引入碳稅前,平均所得稅率爲42%至47%;而2010年後課徵碳稅的法國、葡萄牙、西班牙、荷蘭及盧森堡,課碳稅前此一稅率爲35%至48%。這些國家因民衆深感所得稅率過高要求調降,政府乃以稅易稅,藉碳稅進行稅制改革。
鄰近的南韓與日本施行ETS或碳稅前,平均所得稅率亦達21%、31%;反之,2020年臺灣此一稅率約12%,顯見下調所得稅率引入碳稅空間有限。
進而,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方式,將國家整體稅收分爲個人企業所得、營業稅及財產與其他等三大塊,目前全世界僅課徵國家層級碳稅的有8國、僅施行ETS有15國,徵碳稅也施行ETS的有20國,這三羣國家平均營業稅分別佔國家總稅收42%、38%及34%,臺灣爲38%,與前述各羣國家不相上下。然三羣國家營業稅已涵蓋各式燃料、電力、CO2、GHG排放、環境污染與自然資源使用稅收,平均爲12%。臺灣如果已備妥營業稅可再增加此一比例的話,課碳稅當然可行。
(作者爲國立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