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學籍後還能高考嗎?教育部迴應
對今年3月起施行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仍有網民就不理解的條款內容向教育部留言諮詢。教育部3月29日針對“開除學籍”和“勒令退學”等相關問題作出了答覆。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高中階段學生,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問題一:對於《規則》中“開除學籍”處分的釋意不太清晰。經程序批准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是指取消其在該校的學籍嗎?即他還保留有轉學的權利?還是在學籍網上取消後,該生不能在同等普通高中及職業學校讀書了?
教育部答覆:《規則》所指“開除學籍”,是對高中階段學生可以採取的紀律處分措施,其學籍仍保留在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中,但學生和學校已不存在法律上的教育管理關係。轉學不是一種權利,開除學籍後不存在轉學的情況。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後,學生是否可到其他學校繼續接受教育,需要看相關學校的要求和意願。此外,被開除學籍的高中階段學生,如經過自學達到高中畢業同等學力,仍可以以社會考生身份參加高考,經高等學校錄取後,還可以取得高等學校的學籍。
問題二:在普通高中管理實踐中,部分學生嚴重違紀,如打罵及傷害教師,按照以往的處理方式,多數是“勒令退學”,即要求其不能在本校讀書,一般允許其轉學。現在學校自行制定的校規中是否還可以有“勒令退學”處分,是否違反本《規則》?
教育部答覆:目前《規則》規定的處分類型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五種,並未明確禁止其他的處理措施。學校在校規中規定“勒令退學”,可視爲一種強制措施,即要求學生在限定時間內退學,不明確違反上位法規定,可以保留,但由於其行爲後果嚴重,相當於開除學籍,應當參照適用開除學籍的程序。記者 呂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