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繳202萬元所得稅 李姓女子被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穫準
▲李姓女子因拒繳202萬多元所得稅,被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向法院請管收穫準。(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1名李姓女子滯欠2013、2014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不履行,案經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強制執行,李女尚欠新臺幣202餘萬元拒絕繳納,被臺南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穫準。
行政執行官劉惠仁調查發現,李女在2013年所得稅申報後,於2014年7月17日將原名下座落於新化區之房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簡姓債權人以擔保180萬元的借款。
執行官訊問李女借款流向,李女表示該借款是清償其弟用其名義所設立企業社積欠旅行社的債務。執行官訊問李女及李弟之經濟狀況時,李女表示是在阿里山受僱臨時採茶工,李弟亦是打零工,但執行官進一步調查發現,以李女名義設立的企業社停業的同年,成立一家資本額500萬元的公司,並由李弟之子擔任董事,並從網路搜尋得知,該公司仍在營業中,且對外公開稱董事長是李弟,執行官因此認定李女所稱其本人及李弟均無資力清償,並非事實,而是透過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達到處分財產的目的,以規避日後的強制執行。
李女於4月14日到臺南分署說明,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符合「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管收事由,即當場留置李女,並將李女移送臺南地院聲請管收,法官約於14日晚上6時裁定準予管收,並解送臺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