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指揮車當私人車266次 前雲林縣消防局長遭判休職2年
3年前擔任雲林縣消防局長的戴天星,把局長專用「救災指揮」座車當成私人汽車使用,次數266次,刑事部分他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背信罪判刑1年,緩刑3年,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將他判決休職2年。(摘自雲林縣消防局網站)
3年前擔任雲林縣消防局長的戴天星,把局長專用「救災指揮」座車當成私人汽車使用,次數266次,刑事部分他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背信罪判刑1年,緩刑3年,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將他判決休職2年。(本報資料照片)
3年前擔任雲林縣消防局長的戴天星,把局長專用「救災指揮」座車當成私人汽車使用,次數266次,刑事部分他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背信罪判刑1年,緩刑3年,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將他判決休職2年。可上訴。
監察院彈劾指出,戴天星從2013年到2018年雲林縣消防局局長,他把公務車私用計266次,並以公務簽帳卡加油,得7萬9507元的不法利益,他違反「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出勤規定」,且以國家預算支應油資,謀取不法利益。
監察院表示,戴男也沒有在備勤時間在勤務執行單位,他未恪遵法令忠誠公正執行職務,影響民衆對公務人員清廉操守、謹慎勤勉與公正執行職務之觀感甚鉅,核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懲戒法院判決休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