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最多2年 勞動部:需每月給員工半薪補償
科技業、航空業或金融業經常會聽到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未來離職時,特定時間內不得到同業其他公司任職,爲求生存勞工通常都簽下合約。勞動部近日針對此研擬行政指導原則,將規定未來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而且每個月必須提供半薪爲補償,最快10月就會公佈。
爲了保護公司機密,或維持技術領先不外泄,大企業通常會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防止員工被挖腳到敵對陣營,造成自家技術外泄。此條款多年來爭議不斷,被認爲影響勞工就職權益,勞動部考量到修法時間較長,因此決定參考法院判例,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在這項參考原則中,先是建議企業,在保護營業機密與優勢技術下,才能要求員工簽署,接着禁止就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最後是僱主必須針對這段禁止就業期間,每月給予至少離職前月薪的一半當作補償,不能以紅利或獎金來折扣,只要雙方沒有補償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就算無效。
對於違反該條款的離職員工,罰金通常天價,勞動部認爲,原則上沒有明訂上限,但若是違約金過高,雙方打官司,法官可依照《民法》第252條規定,將金額酌減至合理的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