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調閱小組決議 要求NCC10天內給資料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7日舉行「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小組」首場全體委員會議。(姚志平攝)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調閱專案小組17日首次開會,確定調閱範圍,包含鏡電視申設與營運資料、NCC行政調查報告等。調閱小組決議,相關部會10天內把資料送達立院,若資料涉偵查不公開應以書面通知。據悉,若NCC不提供資料,小組將再展延期限,不讓NCC矇混過關。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專案小組」昨日舉行首次會議,通過調閱文件範圍共有8大類、23項,包括鏡電視申設、審照、換照資料,針對董監事之審查資料、NCC受理外界檢舉之行政調查資料、NCC內部專案會議紀錄、審議該案歷次會議紀錄、錄音檔,就連「每週晨報會議紀錄」也皆要提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表示,依大法官釋字729號,調閱範圍須爲目標明確的特定議案,調閱權與立委行使職權有重大關聯、非屬法律禁止者爲限,認爲應該先釐清前提,才能判斷能否提供鏡電視申設、營運階段文件。

民進黨立委蔡其昌質疑,立法院不能帶頭違法,調閱資料若涉及偵查不公開或違憲,NCC應以書面說明不能提供理由。

小組召集人、民衆黨立委林國成強調,要求NCC提供的文件不涉及違憲和偵查不公開,若NCC覺得窒礙難行不便提供,應以書面釋明原因。

最終朝野決議,包括NCC、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等機關須在10天內提供資料,並存放在立法院羣賢樓會議室,不單獨提供特定立委。

此外,由於前立委陳椒華過去曾開記者會指控鏡電視8大股東有轉售股權、人頭代持的狀況,也公佈鏡電視公司前董事長裴偉在鏡電視公司股東會後說話的錄音檔,陳耀祥疑被施壓。調閱小組要求檢舉事項應提供行政調查筆錄、調查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