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三定”方案落地!順應金融業趨勢變化,新設科技監管司等
11月10日晚間,中國機構編制網發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編制調整方案正式落地。
《規定》對金融監管總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做出詳細調整。在業內人士看來,《規定》順應近年來金融行業的新趨勢和變化,進一步明確了金融監管總局的職責,有助於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規定》指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爲正部級。
在主要職責方面,《規定》明確,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規定》強調,金融監管總局依法對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強化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維護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
在機構設置方面,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設科技監管司、金融機構准入司、資管機構監管司、機構恢復與處置司、稽查局、行政處罰局、內審司(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
原銀保監會的部分部門職能合併,比如成立股份制和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司,承擔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價等工作。將原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與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合二爲一。
在編制方面,金融監管總局機關行政編制910名,較原銀保監會編制覈減1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和首席會計師各1名)。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明確了金融監管總局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以消費者保護爲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牽頭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支持配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按分工落實或督促相關機構落實投訴舉報處理主體責任,依法查處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我國新一輪金融監管機構改革始於2023年3月發佈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方案》包括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爲國務院直屬機構、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加強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統一規範管理等多項重磅改革內容。
此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已於5月18日正式揭牌。7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轄的3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也已統一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