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利多 國銀財管2.0增非投信性質基金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爲主的基金,定義爲具證投信性質的基金,因此不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基金,即不以投資有價證券爲主,是可以投資黃金、不動產、基礎建設、各類現貨等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對衝基金等亦都算是不具證投信性質基金。
目前已覈准開辦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的銀行即中信銀、兆豐銀、合庫銀、上海商銀、國泰世華銀、第一銀行及瑞士銀行臺北分行,到7月底共2,966個客戶,管理資產3,831億元。金管會表示,「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因爲流動性或透明度一般不如「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投資門檻較高,較適合具一定專業、經驗及財力,且願意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同時主要想長期投資的投資人。這次開放主要考量國內高資產客戶過去可能曾透過境外管道接觸或投資避險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等另類投資金融商品,所以增加以信託方式提供「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境外基金的投資管道。
金管會在去年5月31日即開放投信及投顧就「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對高資產客戶進行銷售及諮詢,去年8月13日又開放證券商得以復委託方式,受託買賣「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基於各金融業辦理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一致性,因此開放獲准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的銀行,亦得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該類基金,以強化國內金融機構對客戶提供商品及服務。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此開放將有助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推動,銀行完備相關內規,並與國外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簽訂契約後,纔可開始受託投資「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
一、委託人以「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爲限,明定委託人總數不得超過99人。
二、爲利銀行執行前開委託人總數的控管,明定銀行應與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載明在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
三、爲利掌握「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在國內銷售情形,明定銀行受託投資該類基金應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受託投資狀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