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證創辦人張平沼挪用2億5千萬 一審無罪二審改判6月

▲張平沼挪用資金案,遭判刑6月。(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金鼎證券創辦人張平沼,爲了鞏固金鼎證經營權,找姪子張國安外甥女林瑞足以競遠、匯普公司名義,以增加結構債RS交易手法,挪用金鼎證2億5000萬元,3人均被提起公訴。一審均判無罪,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改認定3人均犯下背信未遂罪,將3人均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6萬2千元。可上訴。

臺灣商業聯合總會名譽理事長、金鼎證券創辦人張平沼,2005年結構債風暴時,與妻子陳淑珠處理金鼎投信近86億元結構債,爲了規避1億多的損失,將結構債虧損轉嫁到旗下金鼎證的帳上,高院二審將張平沼判刑7年半、陳淑珠判刑8年半,目前撤銷發回更審中。本案爲金鼎證結構債案的後續。

2006年間,開發金控打算併購金鼎證、遠東證,當時張平沼爲了鞏固經營權,將金鼎證部分債券移至家族投資的競遠、匯普公司(分別由張平沼的姪子張國安、外甥女林瑞足擔任負責人);張平沼卻未告知金鼎證,並假借競遠、匯普增加結構債RS(債券附買回)交易名義挪用2億5000萬元購買第一證股票,直到隔年8月被金管會發現,張平沼等人才將資金陸續歸還金鼎證。檢方因此認定張平沼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以查無實證爲由,判處張平沼等3人均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30日出現逆轉判決。高院依照相關證人證詞銀行帳戶存款明細、存提款憑證會議紀錄、金鼎證券公司RS交易相關資料證據資料,認定張平沼等3人均有罪,成立刑法的「共同背信未遂罪」。

高院量刑理由中指出,審酌張平沼等3人非法挪用金鼎證券公司資金,謀取私利,所爲均應予非難。但因張平沼等人挪用行爲,並未對金鼎證券公司發生實害,高院因此依照舊刑法的規定,僅判刑1年。另依《減刑條例》規定,減刑爲6月,得易科罰金16萬2千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