絞死少女焚屍 因當時太年輕逃死

17歲的林姓少女遭毒打絞死焚屍,兇手逍遙法外多年,22年後因秘密證人檢舉被查獲。兇手潘子鑑、陳諭詩都被判14年半。(本報資料照片)

24年前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毒打絞死焚屍,直到前年才偵破。死者父親在法庭上說,「女兒死得很慘」,哭求法官將兇手判死;最高法院21日將殺人的潘子鑑、陳諭詩判刑14年6月,陳茹華判14年2月定讞,都逃過死刑。另吳昶弘未到案仍在通緝中。

43歲潘子鑑、44歲陳諭詩,及42歲吳男、39歲的陳女曾合資在桃園經營檳榔攤,1998年潘等4人因細故共同毆打併拘禁當時只有17歲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斃她,將屍體焚燒棄置。22年後,檢警才因秘密檢舉破案。

一審將潘、陳判處無期徒刑,同案陳姓女共犯,因犯案時未成年由少年法庭審理,上訴後,高院開庭時,死者父親說,兇手殘暴、人神共憤,且至今否認犯罪,已符合兩公約「最嚴重之罪」應處死刑。

林姓少女的父親表示,當年女兒曾打電話跟他說遭人打耳光、剪頭髮,他很生氣,後來女兒失蹤直到2年多前才知她「死得很慘」;但兇手等人仍否認殺人,只坦承參與棄屍及焚屍。

高院審理認爲,依證人證述及法醫研究所鑑定,潘等人犯罪事證明確,潘辯稱只參與事後棄屍、焚屍行爲,陳辯稱只目睹部分過程沒有殺人,都是卸責之詞。

高院考量潘男及陳女只因細故虐殺被害人,兇殘且惡性重大,使林父痛失愛女,但考量他們殺人時太年輕,思慮欠周,案發至今已20多年的刑罰需要性,改各判14年6月。

上訴後,經承審的最高法院法官提案統一見解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認定依當時的訴訟法規定,就算犯人不明,檢察官調查所進行的偵查程序,仍是對犯嫌行使追訴權,殺人兇手仍須受追訴。

最高法院承審法官駁回上訴,將潘等人判刑確定。民事求償部分,法院認定潘及陳在1998年殺人,但林父去年才提求償訴訟,超過民法所定10年的最長時效,請求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