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冤死案 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人須賠5957萬多元定讞
江國慶母親曾手捧兒子遺照,到立院「請馬總統主持公道」。(本報資料照片)
江國慶枉死國防部刑事補償江家1億多元后,啓動訴訟追償機制,最高法院認定,當年偵辦江國慶的軍方人員,前國防部長陳肇敏、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有重大過失,須賠償4667萬元,加計李植仁判賠確定部分,共須賠償國防部5957萬多元定讞。
1996年9月12日,5歲謝姓女童在北市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遭姦殺,江國慶被認爲是兇手遭執行死刑,後來查出是被不當取供才自白犯案。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支付江家刑事補償金1億318萬5000元后,認爲偵辦江案的陳肇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鄧震環、何祖耀、李植仁等7人有重大過失應求償。
7人中,涉案情節輕微的保防官鄧震環,繳交280萬元和解後未求償,其餘6人,李植仁死亡,兩名兒女以繼承人和陳肇敏等5人列名「被告」,各追償1474萬714元。
北院認爲陳肇敏等5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違法行爲,且和江國慶受死刑判決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並審酌各人的違法取供參與程度,直指陳肇敏的責任最大。
北院判決陳肇敏、柯仲慶,各賠1474萬多元;曹嘉生、何祖耀各賠859萬多元;李植仁因死亡,子女李天賀、李欣蓉以繼承人身分連帶賠償,但以繼承遺產所得爲限,亦即繼承多少賠多少,最多賠1289多萬元。
陳等4人提上訴,遭高院駁回後又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