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妥慎行使彈劾權… 誰相信

一個人被指責做錯什麼事的時候,通常的迴應是,如果沒有,一定極力否認或加以駁斥,甚至提出誣告。如果有,可能迴應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不加以反駁,或不要求對方舉證,或轉移話題。第二種,不否認或不迴應,或回答忘記了。

依此論斷,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涉嫌在任職臺南市政府期間,協助酒店業者向市府關說並接受數次的性招待。他被爆料後,竟然不抗議、不反駁,反而立即請辭,可想而知必有其事。

因此,彈劾案不成立之消息一傳出,立即引來外界之質疑與批評。監察院馬上表示,審查彈劾案系就其彈劾案文及違失事證妥爲審查,倘其案文與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各界應尊重監察委員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之核心範疇。

大家要問這是「妥慎行使」嗎?

不久前臺中地院國民法庭審理酒店蔡姓女子是否殺害其男友並棄屍之「木乃伊桶屍」案,儘管蔡女矢口否認涉案,但國民法官仍在沒有「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只憑「間接證據」,就在法院歷經五天的審理後,仍依殺人棄屍罪重判她廿七年六個月徒刑。

坦白說,蔡女涉及如此重大的殺人棄屍案,在沒有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國民法庭都要判決重罪,這就是對法律的情感。然而比殺人棄屍案有更多證據的陳宗彥違法失職案卻無法彈劾,要老百姓「尊重監察委員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對不起,我們要說:根本不可能!

監察院違背憲法賦予其監察權之案例太多了,這不過是其中一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