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是繼母!航運公司千金嗆「小三要搶公司」遭求償300萬
最高法院。(中時資料照)
能源航運公司前董事長程正平生前立下遺囑,將2O億遺產分配與前妻生的3名子女與再婚張姓妻子,但張女控訴,丈夫過去後,他與前妻生的長女爲阻礙她繼承遺產,擅自發給自己與胞姊高額退職金,因本身是公司監察人,便委請律師查帳,豈料對方前年5月間竟在辦公室對她嗆聲:「她(指張女)是破壞我家庭的小三」、「監察人是我爸的小三,要搶公司」等話,張女憤而提告求償300萬元,但因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爲程女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之事爲真實,最終裁定駁回張女告訴。
程女被告後一審在法庭上表示,父親與張女交往後,才與媽媽離婚,爸爸過世後,雙方達成共識,由她與妹妹共同經營,沒想到張女反悔,改派他人擔任公司董事,還委請會計師、律師查帳,她才認爲張女有侵奪公司之意,並無故意侵害張女名譽之意。
據「EToday新聞雲」報導,臺北地院法官認爲,程女與鄭姓律師爲了是否領取過高退職金一事起爭執,才說出「她是破壞我家庭之人」、「監察人是我爸的小三,要搶公司」等話,同時表明請律師感同身受,她聲稱這麼說是想要喚起同理心,並非無稽之談。此外,事發地點的會議室當時門是緊閉的,屬於密閉空間,在場人員僅程女、2名律師和2名律師助理,並無與查帳無關的第3人,並無造成社會上對張女個人評價發生貶損的結果,程女辯稱沒有侵害名譽權,應屬有理,因而裁定駁回張女告訴。
張女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二審被駁回,第三次提出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爲,綜觀雙方證人證詞、錄音譯文、一份臺北地院民事裁定、一份臺北地檢署不起訴書與一份高檢署的處分書,勘認程女的言論並無侵害張女名譽之故意,最終裁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