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子臨停橋邊看風景拍照 機車男撞車尾身亡
嘉義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黃男8月徒刑、緩刑3年。(廖素慧攝)
黃姓男子去年開車經過嘉義縣朴子市蒜頭大橋時,臨時停車在橋邊,下車查看輪胎有無異樣,順便觀賞風景拍照,不料,李姓男子騎機車撞到黃男的車子車尾,送醫搶救後不治,嘉義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黃男8月徒刑、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去年6月24日下午3點多,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朴子市雙溪裡157縣道,由南往北行駛至30.6公里處蒜頭大橋時,由於感覺車子怪怪的,臨時停車在橋樑上的路邊,下車察看輪胎有沒有異樣,後來看到朴子大橋的造型壯觀,就到路中央對着橋身拍照。
此時,李姓男子騎普通重型機車也由南向北騎經這個路段,不知何故,沒有注意到有自小客門停在路邊,騎機車就直接衝撞到自小客車輛的車尾,當場連人帶車摔倒受傷。
黃男聽到「碰」的撞擊聲後,驚覺不妙,趕緊回頭察看自己停車的地方,發現李男倒地受傷,立即報警,警消獲報後將李男送醫急救,李男經醫院診治有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創傷性腸繫膜動脈破裂等傷勢,後來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敗血症,病情惡化,延至7月15日晚間11時9分許不治。
案發後,黃男坦承停車於橋上路邊,有欠思慮,自承國中畢業,務農爲生,家境勉持,已與李姓死者的家屬達成調解及賠償損害。
法官審理認爲,黃男觸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但黃男在案發現場向警方坦承自己肇事,堪認爲自首,再衡酌黃男停車於橋上路邊是肇事次因,李男未注意前方路況而衝撞車尾是肇事主因,又考量黃男與李男家屬達成和解,因而依過失致死罪,判黃男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