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失控追撞前車坦承酒駕遭起訴 獲判無罪原因曝光
桃園市曾姓男子去年7月酒後騎機追撞前車,警方到場發現酒測值0.18毫克,但法院認爲曾男測試都沒問題,因此判他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飲酒過量,有礙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桃園市曾姓男子去年7月酒後騎機追撞前車,警方到場發現酒測值0.18毫克,檢方依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法院審理時,曾男稱自己有喝酒,但車禍是未注意車前狀況,法院發現,曾男直線測試時並無左右搖晃、同心圓測試也合格,因此判無罪。
桃園地檢署調查,曾姓男子去年7月27日早上,飲酒後騎機車回家,因酒後操控力不佳,追撞前方的轎車,警方到場發現曾男酒精濃度達0.18毫克,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曾男坦承有喝保力達藥酒,不過曾男否認犯行,指車禍不是因爲喝酒造成的,而是要將車子停在前面路口,沒有注意看才發生事故。曾男也說,知道酒駕對行車安全會有影響,也承認酒駕,不過當時因爲前車在等紅燈,他沒有注意到才撞上去,當時喝完酒是清醒的,車禍不是因爲喝酒的影響。
法院認爲,不能安全駕駛罪是指吐氣達0.25毫克,或者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爲構成要件。雖有酒精濃度爲規範,但若有客觀情事認爲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不過法院認爲,不能判斷曾男事故時酒精濃度已達0.25毫克,僅能由警方到場時,吹其爲0.18毫克推論,因此不能因此論罪。此外當時處理員警也認爲,曾男沒有明顯酒味、明顯酒容。對其實施直線測試,步行也無左右搖晃、腳步不穩,需要保持平衡等。另外員警要求曾男用筆在兩個同心圓間之0.5公分環狀帶內畫另1個圓,測試也合格。可見曾男操控視覺反應及手部控制之能力,均未明顯減弱。因此判曾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