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KY公司監理 券商擔任保薦人時間延至3年
爲藉由深化公司治理及強化證券承銷商職能,提升對第一上市公司監理效能,證交所今(23)日董事會通過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未來證券商擔任保薦人時間將有2年延長至3年。相關新規定將報請主管機關覈准後生效實施。
(一)第一上市公司應承諾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法令遵循作業之期間,由原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2個會計年度,延長至上市掛牌日後3個會計年度止,即保薦期延長至3年,以與目前科技事業3年一樣,以強化主辦證券承銷商受委任協助第一上市公司法令遵循之職能。
(二)爲深化第一上市公司之公司治理,以加強對第一上市公司之監管,保障我國投資人權益,參酌主管機關110年1月18日提出強化第一上市公司監理4大新措施中,研議要求董事會中臺籍董事須逾二分之一及臺籍之獨立董事不少於2席部分,明訂董事會中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董事及獨立董事之員額數規定。
營業細則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一)第一上市公司上市掛牌期間,如違反臺籍董事及獨立董事員額數規定,應於事實發生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若未依期限辦理者,證交所得對其上市有價證券改列爲變更交易方法,倘經變更交易方法屆滿3個月未依規定補選完竣者,應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買賣,倘仍未於停止買賣屆滿6個月內補選完竣者,應終止其上市價證券上市。
(二)第一上市公司持有其他上市櫃公司股份逾70%時,若未依承諾收買該上市櫃公司其他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者,宜參照現行本國上市公司有關未依承諾收買已持有其他上市櫃公司股份逾70%之公司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證交所得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改列爲變更交易方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