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信二「東岸停車場」弊案偵結 基檢起訴大日負責人等11人

基隆地檢署今(28)日偵結大日開發有限公司針對信二停車場及東岸停車場行賄市府官員案件,將被告包含大日公司蘇姓負責人、前基市府交通處技正賀男等11人提起公訴。(張志康攝)

基隆地檢署今(28)日偵結大日開發有限公司針對信二停車場行賄市府官員案件,檢方另查東岸停車場也涉嫌行賄,將被告包含大日公司蘇姓負責人、前基市府交通處技正賀男等11人提起公訴。(張志康攝)

廉政署及基隆地檢署前年偵辦基隆市信二停車場投標弊案,今(28)日基隆地檢署宣佈偵結,除針對信二停車場招標案收賄案外,另查出在東岸停車場部分,大日也有行賄陳男以瞭解督導項目,並另有申報不實等犯行。檢方依照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大日公司負責人蘇男、賀姓技正、臨時人員陳男,並以涉犯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刑法詐欺得利等罪,起訴大日公司蘇姓財務主管及員工,全案共11人提起公訴。大日公司陳姓副總支付公庫2萬元,獲緩起訴。

檢方起訴書指出,首先於2015年基隆市政府招商辦理「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下稱東岸停車場案),由大日公司於該年12月間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雙方並訂立經營權契約。蘇男爲求營運順利,竟自2018年2月東岸停車場商場開幕後起至2022年7月期間,持續以現金行賄交通處臨時人員陳男,於2018年2月首次交付5萬元,同年第2次交付10萬,其後4年,每年交付2次,每次10萬元,迄2022年7月止,總計交付陳男賄款共95萬元。

而陳男也「領錢辦事」,會適時通知交通處督導東岸停車場之重點項目,使大日公司得隨時注意及改善,減少被列營運缺失作爲對價,並常將職務上知悉之交通處內部督導重點、客訴等情形,告知蘇男或大日公司人員,使大日公司得預爲因應處理,以免列缺失,影響之後續約。此部分檢方認定認陳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爲收受賄賂罪、蘇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爲交付賄賂罪。

在信二停車場弊案部分,市府2022年辦理信二立體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案,蘇男則爲確保取得信二停車場標案牟利,在2021年10、11月間與陳男談妥,若助大日得標,將支付100萬元作爲報酬。賀姓技正在2021年11月因職務接觸標案籤辦資料時,影印附件2017年至2021年信二停車場經營管理財務試算表等資料,再由陳男拍照傳給大日公司員工,在開標前泄漏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資料。

後陳男2022年2月間探得投標廠商名稱、家數、投標金額,傳送訊息給大日呂姓員工。同年3月2日又用手機,拍下信二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標案工作小組初審意見報告傳給呂。大日3月10日得標後,蘇男將約定之100萬元交付陳男。

此外,檢方另查出賀男涉嫌泄密,針對東岸停車場2019年10月間,廉政署向基市府調閱東岸停車場案相關資料時,賀男同年11月4日上午以電話先告知大日員工該情報,並提供交通處回覆的簽呈內容。

檢方深入追查大日相關金流等資料,還查出大日涉嫌逃漏稅、開立不實發票、陳報不實營收等情形。

檢方指出,蘇姓業者和8名公司人員,涉嫌填制與14家公司或商號間共457紙不實統一發票,據以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額80萬9590元。蘇男另於2016年至2021年間,每月指示員工短報10%營收,逃漏營業稅151萬9899元。

蘇男與不知情的承租人主富服裝公司(NET)議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年底,將大日公司出租東岸停車場商場,每月280萬元租金中的30萬元,佯稱簽訂軟體合約收取款項,再指示大日會計人員開立發票給NET,降低大日租金收入,7個月短報210萬元。

此外,基市府當初與大日公司簽訂東岸停車場案契約書,約定經營權利金計算以「預估年收入」爲基準,超過部分由雙方各分得50%。未料,蘇男爲避免實際總營收超過預估年收入,竟在2016年短報營收818萬9543元。

最後,大日公司向基市府不實陳報2016年度東岸停車場總營業額爲7984萬4518元,未逾當初預估營收8041萬元,透過詐術免除向基市府繳納經營權利金486萬2031元得利。

而檢方還查出,蘇男等人籌設協助大日開立假髮票的公司時,在完成設立登記後,就將充作股款收足證明的100萬元領出,實未繳足股款,另涉犯公司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檢方起訴書強調,陳男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不當收取賄賂,重創公務員廉潔形象,但考量坦承犯行,請法院妥適量刑;賀男爲市府中高階主管,擅將職務取得應保密資訊泄露給廠商,應予嚴懲從重量刑。

至於其餘被起訴的大日員工,檢方認爲都是聽從負責人蘇男或蘇姓財務主管指示才配合犯行,因均非主謀身分,一併請法院從輕量刑。另大日公司陳姓副總支付公庫2萬元,獲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