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海軍刻意隱瞞海虎潛艦人員落海的過失(王志鵬)
美國海軍潛艦於帆罩上的駕駛臺所有成員都必須穿着「安全索」和「D型安全釦環」,並扣掛於安全杆上。(擷取自U.S. NAVY官網)
海軍司令部於過年前2024年2月19日針對「海虎軍艦人員落海案」發佈新聞稿說明,然新聞發佈內容簡短,卻是處處隱瞞真相和過失,該新聞稿內容爲:
一、經專案調查小組分就機械、環境及人爲因素等項實施行政調查,綜合判定爲「機械及環境複合式因素」所致。
1、機械因素:海虎軍艦任務執行前,已依規定完成戰備及航前檢查。惟航行期間「後救難浮標蓋板」不預期脫落,致檢派官兵至上甲板執行處置。
2、環境因素:人員至上甲板前,已確認海象狀況符合作業標準。作業期間艦艇遭非預期涌浪瞬間擡升,並拍擊作業人員導致落海。
3、人爲因素:全案依「海軍艦隊艦艇操縱手冊」、「潛艦值更官手冊」、「艦隊海上人員落水處置行動準據」及「修護通令」執行狀況應處,並按規定回報上級單位。面對機械、環境等複合式非預期狀況,艦長當下處置決心符合規範,排除人爲因素。
4、海虎艦長對於本次人員落海及裝備故障,難以有故意或過失之責。依「行政罰法」及「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違失行爲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未予懲罰。
二、海軍依調查結果通盤檢視,提高救難浮標裝備保養、海上回收等作業標準,強化應變及處置能力,並納入狀況演練;另採購具備長時間定位能力之人員落海警示器,以及較高標準D型安全釦環,以強化作業安全。
三、基於「情同手足」的袍澤情誼,海軍持續配合周邊海域戰演訓任務機、艦及地面部隊、海巡署等友軍單位,對失蹤人員兼施搜尋,不影響戰備任務遂行。
潛艦救難浮標釋放示意圖。(圖/取自網路)
對於海軍司令部所發佈新聞稿的內容,雖然簡短卻是處處隱瞞真相和過失:
一、「後救難浮標蓋板」雖然不預期脫落,然後救難浮標和後接之鋼纜,仍具有「鎖定裝置」,不致於「脫開釋放」,因此必然有「機械故障」或「未定期檢視」的問題。
二、對於已潛航的潛艦而言,水面的涌浪影響力將大幅降低,特別是「深潛」之後,即使是在「潛望鏡深度」(PD, periscope depth)遭非預期涌浪瞬間擡升,其力量也將削減,絕對不若於浮航所遭遇的力道。
三、既然海軍司令部說明:「海虎軍艦按規定回報上級單位(可能爲256戰隊、艦隊指揮部和臺北作戰中心),面對機械、環境等複合式非預期狀況,艦長當下處置決心符合規範」;然艦長當下的處置,是艦長自身的決策,還是經由回報上級之後的下達指示或命令,此權責所造成的過失(若因爲一來一回的報告,可能延誤救難關鍵時機),對此海軍相關單位都未說明清楚。
四、救難浮標的主要作用,即是在於潛艦遇難沉在其破裂深度以內的海牀上釋放定位求救之用,因此設計只有「鎖定」和「釋放」的功能,何須增設「收回」功能,此爲「畫蛇添足」作爲,有失潛艦專業的基本思維,將成爲國際潛艦圈的笑柄。
五、海軍說明依調查結果通盤檢視,將提高救難浮標「裝備保養」、「海上回收」等作業標準,「強化應變及處置能力」,並納入狀況演練。此表示裝備保養存在過失,否則何須「提高」;而演練「海上回收」將又是個笑話。
六、另將採購較高標準「D型安全釦環」;此應爲上甲板固定在作業軌道的「ㄇ型安全釦環」,潛艦的「D型安全釦環」系在帆罩上駕駛臺的官士兵所使用,與民間所使用的相類似,或可採購到同樣安全係數的品項替代;「ㄇ型安全釦環」這種潛艦專用型釦環民間似乎並沒有,因此無法採購(可經由軍購項相關友邦國家如美國採購),因此又是嚴重的錯置。
七、救難浮標事後由水面作戰艦進行回收,這表示必然可以由人爲進行切斷,如果第一時間決策「切斷脫離」,即不致造成如今的六人落水三人失聯可能已喪生的「人安意外」,如這不是人爲決策錯誤或過失,那海軍又如何解釋。
美國海軍核潛艦上甲板所使用的安全索、潛艦專用的「ㄇ型安全釦環」與「安全軌道」(臺灣潛艦所使用的模式完全相同)。(擷取自U.S. NAVY官網)
海軍司令把所有過失都推給「環境等複合式非預期狀況」(即其片面所稱的不預期大涌浪),而非「人爲指揮」與「機械故障」之過失,這真是異想天開試圖隱埋事實;如今既然調查完畢報告亦已出爐,那不如就應該完全公開調查過程,讓臺灣人民檢視,而非又是以「機密」完結「束之高閣」;以「真相」來解除家屬心中所存的「若干疑問」和「對海軍的結下的仇恨」,並能夠告慰罹難的三位潛艦軍士官的在天之靈,這纔是海軍司令部高層應有的作爲。
(作者爲前潛艦兵器長、作戰長、輪機長與潛艦訓練中心教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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