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二讀 被告有罪認定與判刑採參審制
立法院。(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繼續挑燈夜戰,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等案。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有罪的關鍵條文,經二讀表決,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共9位)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之。
此外,關於科刑事項評議,即要判被告多久的刑期,二讀通過條文規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不過,死刑的科處,必須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同意。
截至22日凌晨1時左右,逐條討論到第83條條文完成,而依照各條文的立委發言與表決所花時間,有望在今天清晨6、7時前後,二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全部條文,力拚今天中午前完成三讀。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共有113條條文),在野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0日下午開始逐條處理,到晚間12時才休息;21日上午繼續開會,直到22日凌晨,仍在進行逐條討論,挑燈夜戰、不斷電錶決。
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確定法案名稱爲「國民法官法」,而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庭長爲審判長。
二讀條文也明定「終局評議」的定義,爲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的程序。
二讀條文也明定,訴訟程序進行中,如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審判程序、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相關權限與義務等有疑惑者,得請求審判長釋疑;另外,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的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爲文字之修正。」(編輯:陳正健)10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