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組織來臺設辦事處法規鬆綁 內政部:首度開放港澳組織來臺
爲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內政部30餘年以來,首次修正發佈「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作業要點」,大幅簡化申請登記程序,另新增港澳非營利組織來臺設置辦事處,擴大與建立我國民間外交軟實力,營造國際友善環境。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刪除諸多管制規定,如刪除不準設置秘書處及辦事處以一個爲限的規定,讓國際組織可更有彈性決定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的層級,而且不再限制辦事處數量。同時也刪除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之規定,以符合自由結社及兩公約精神。
此外,爲提升國際組織來臺意願,這次也放寬辦事處設置條件,如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籍負責人,給予6個月的寬限補正期,並明確化香港及澳門相關組織來臺設立辦事處的依據。但爲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作業要點也明確規定大陸地區相關組織均不得來臺設置辦事處,且其人民均不得擔任辦事處任何職務。
內政部指出,這次法規鬆綁,預期可有效吸引外國或港澳民間機構團體來我國設置據點,有利拓展我國際空間,增進我國實務外交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