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正三讀增經濟間諜罪 最重關12年
立法院20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經濟間諜罪,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姚志平攝)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嚴懲大陸經濟間諜的《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從事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行爲者,可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至1億元罰金;若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高金額,得以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國民黨立委李德維提醒國安及情治單位勿藉此冤人入罪,保障人權。
行政院修法說明指出,近年我國高科技產業屢有遭外國及中港澳等競爭對手違法挖角高階研發人才,並竊取產業核心技術案件發生,嚴重影響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與競爭力。據法務部調查局的資料,去年查獲26案攸關國家安全的侵害營業秘密案,換算被侵害的營業秘密市值多達2118億7839萬餘元。
三讀條文明訂,任何人不得爲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爲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爲。
立委李德維表示,當代的國家安全概念,不限於軍事,而是擴及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保障國家安全非常重要,但也應該勿枉勿縱、審慎執法。
他舉例說,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等人被控涉犯《國安法》,一審、二審都判無罪;捲入澳洲王立強共諜事件的中國創新投資公司主席向心、龔青夫婦,依《國安法》查辦涉共諜無罪,最後僅以洗錢罪起訴。他呼籲檢調單位要頂住上級壓力,絕不能以國家安全爲由無限上綱,讓情治司法人員踐踏人權、陷人於罪。
民衆黨立委張其祿說,未來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定義或檢核,以及政府部門如何平衡國家安全與產業發展,相關主管機關要更用心審慎評估。
此外,針對軍品採購限制,三讀條文明訂,對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若知悉是由大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或提供,處1年至7年徒刑,可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知悉的是不實的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處3年至10年徒刑,可併科500萬元至5000萬元罰金。
爲因應經濟間諜而修法的尚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三讀條文明訂,若將本人名義提供予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中資企業在臺從事投資行爲,可處12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且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離職未滿3年者進入中國應經申請,違者可處200萬元至1000萬元罰鍰。
李德維強調,希望除了嚴懲不法之外,對於兩岸正常的經濟與產業投資,應該給予加強保護以及支持,才能把兩岸關係恢復到正常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