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出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
12月5日,貴州省民政廳印發《貴州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了責任主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認定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審覈認定權限委託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辦法》明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且未認定爲低保邊緣家庭;(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員的認定、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參照《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覈確認辦法》相關規定執行;(三)家庭財產狀況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依託微信、支付寶等互聯網平臺形成的互聯網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地36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總計不超過1套(棟)。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乘用車不超過一輛,且現值在70000元以內;擁有的摩托車、電瓶車、三輪車、拖拉機等現值應在10000元以下,車輛現值可以參考二手車市場評估價格或互聯網二手車買賣平臺評估價格予以確定。(四)提出申請前十二個月家庭剛性支出總額佔家庭總收入比例不低於60%;(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規定剛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爲維持基本生活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支出。(二)醫療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就診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等支付後,由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門診和住院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幼兒園階段,或者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階段,由個人實際負擔的保教費或者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照就讀幼兒園、學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同類公辦幼兒園、學校收費標準認定。 (四)殘疾康復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扣除政府補助、商業保險賠付費用等部分後,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五)其他剛性支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外認定的支出。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一)拒絕配合有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及其相關人員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或隱瞞家庭經濟狀況的家庭;(二)通過離婚、贈予、轉讓、分戶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三)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後,仍存在出國留學、出國旅遊等高消費行爲的家庭;(四)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且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不從事生產勞動人員的家庭;(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地方實際情況規定的不得認定爲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經審覈認定爲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有效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社會救助或者幫扶。在有效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困難情況得到改善,經覈查不再符合條件的,可取消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申請認定爲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前期已經提交且無變化的申請材料,不要求重複提交。(貴州省民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