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說謊卻無責 周萬來:對國會藐視

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1日表示,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夠完備,需要再修法補強。(劉宗龍攝)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1日初審國會改革相關草案,民衆黨立委黃國昌質詢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對於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否足夠讓立委好好行使代表人民監督的責任?周直言,「現行法不夠,才需要再修法補強」;黃國昌聽完大讚周有站在立法院立場,知道國會代表的價值跟意義。

黃國昌質詢周萬來,對於官員說謊應該負什麼責任?周萬來說,「大概對國會有藐視的情況」,黃國昌續問,但是官員就是擺明要藐視立委,就是要說謊,覺得藐視又怎樣?周萬來說,對於藐視國會罪不同學者有不同觀點,各國也有采取行政罰或是刑事罰,我國要採取哪種方式是立院政策選擇空間。

黃國昌舉出,法務部長蔡清祥和前衛福部長陳時中在立法院說謊被抓包的案例,質疑官員堂而皇之說謊都沒責任,反觀美國等其他民主國家,都有藐視國會被判刑的案例,「哪個國家像我們獨步全球,說謊都不用負責?」

黃國昌也問周萬來,依照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否能好好代表人民監督執政?周萬來坦言,「現行法不夠,才需要再修法」,立法委員針對這部分需凝聚共識,修法補強。

周萬來也明確指出,法制上雖賦予國會議員質詢權,但政府官員如果反質詢或實問虛答,尚無課處法律責任的明文,主要是透過公報紀錄或錄影轉播向社會公開,以追究相應的政治責任。若要採刑事罰,需要就其構成條件、效果與程序有更明確的規範,現行法制確實無法處理官員在國會說謊的狀況。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則質疑國民黨立委傅崐萁所提藐視國會罪修法,其中提到「反質詢」,法律沒有這樣的定義,這樣的字眼要如何定義?

對此,周萬來表示,反質詢定義確實是比較含混,但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指出,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被質詢人除爲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覆,而對於質詢制度不同的國家也有不同規範。

不過,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在詢答時則表示,藍、白版本中有關增訂行使人事同意權、反質詢或虛僞陳述處以行政罰,以及國會聽證調查權等修法主張,希望朝野立委三思,依循憲政精神爲合憲、妥適的修法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