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從山道猴子到薯條兄弟 融資租賃業就該被罵?
圖/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以來融資租賃公司屢遭非議,從日前「山道猴子悲歌」引發的先買後付(BNPL)爭論,到近期立委質疑「薯條三兄弟」成炒房漏洞,形同變相大幅限縮和扼殺融資租賃的業務生機。主管機關劃線之餘,首先應回答的問題,其實是臺灣究竟需不需要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在傳統觀念常被視爲是「地下金融」。有別於金融機構是特許行業、受到金管會監理,融資租賃公司歸經濟部管轄,且不像銀行和保險是吸引民衆資金做生意,而是借錢做生意,因此用金融機構的高道德標準要求租賃公司,其實並不妥適。
再回到客戶屬性來看,銀行授信和信用卡等業務,理論上是服務信用等級達標者,至於融資租賃公司的對象則是傳統定義下信用較「非優質」的客戶。換句話說,政府當然可以主張不要融資租賃公司,但是未來這些非銀行客戶如何取得相關金流支援,將是一大問題。
從金流和客流兩方面交叉分析,不難發現融資租賃公司相較於金融機構,一則是資金來自銀行聯貸、成本一定會比銀行更高;二則是客戶的信用和還款能力通常不如銀行往來對象,風險理論上會較高。從做生意的基本原則而言,融資租賃公司的利率水準,當然會高於銀行。
在這樣的前提下,再回頭看近期融資租賃公司的相關爭議,不難發現包括立委和金管會對融資租賃公司未免有點「要求太高、管得太多」,如果一再限縮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相關金流,等於是逼現行合法的融資租賃公司倒閉,這難道真的是市場所樂見?
以近日深陷風暴的「薯條三兄弟」來說,租賃母公司各自是因應汽車等業務起家,除了受到爭議的BNPL業務,過往也長期服務中小企業,在市場有其定位。若讓這三家上市、合法的融資租賃沒辦法玩下去,等於是把沒辦法與銀行往來的人趕向錢莊、黑道等真正的地下金融。
以BNPL爲例,是衆多支付方式中的一種,BNPL僅是一種工具,既非仙丹,也不宜以毒藥視之。工具本身沒有對錯,重點還是在使用者有沒有合理運用。像是先前美國調查顯示,有56%美國消費者表示至少曾使用過一次BNPL,其中又以Z世代(18~24歲)最多。
難道這些美國Z世代在使用BNPL後,都會變成山道猴子?答案顯然是否定的。BNPL固然可能增加衝動消費或過度消費的誘因,但事實因此超過本身能力、形成財務漏洞,最終掌握權還是在決定要不要使用和如何使用這個工具的借款人,也就是民衆的身上。
至於最近立委質疑建商向銀行借不到錢,轉往融資租賃公司借錢,則是另一「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例證。不論是建商還是其它小型企業,難免都有必須週轉、調頭寸的時候,如果銀行不借,自然會轉向其他管道,就算不是融資租賃公司,也可能是別人。
說融資租賃公司借錢給中小型建商會提高銀行授信風險,道理上是不成立的。首先,融資租賃公司如果要中介轉放,到時候要還銀行錢的是融資租賃公司;其次則是建商如果還不出錢,不論中間提供資金調度的來源是融資租賃公司或其他管道,銀行風險都一樣高。
再用授信科目來看,融資租賃業的聯貸和建商土建融等貸款本來就不被劃在同一塊。銀行爲管控風險,對建築相關授信比重、集中度有所限制,是十分合理的事。但把借給融資租賃業公司的錢混爲一談,甚至要求融資租賃業取得的貸款不得涉及不動產,未免就有點超過。
舉例來說,融資租賃因業務所需,向銀行聯貸一筆資金,未來可能用於BNPL、車貸、手機貸和包括建商在內的其它貸款等。這時銀行要考慮的,簡單清楚就應該是這家融資租賃公司的信用和經營情況,而不是再去限制其取得資金的用途。
對於融資租賃公司,政府當然可以管,但必須管得合理、管得到位。而不是一聽到融資租賃公司,就將其視爲洪水猛獸、吸收高利的非善類,一味站在指責面和對立面。畢竟,對於很多民衆和小型企業而言,因爲沒辦法得到金融機構服務,融資租賃公司反是一種普惠金融。
金管會若認爲融資租賃公司應納管,就乾脆比照金融業採取執照制度,明確訂出管理辦法的業務限制等。如果融資租賃公司的定位如目前一樣,就是經濟部管的一般公司,對其定價、資金用途和業務範圍等,金管會就不應對指指點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