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不禁止起而行綠能、和泰汽車、和潤電能及士林電機新設事業結合案

公平會表示,起而行綠能公司與和泰汽車各持有新設事業三分之一以上之股份,且控制新設事業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因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的事業主要業務,分別爲充電設備製造、汽車銷售、太陽能發電、電裝品製造及充電服務等,屬多角化結合,並具產業間上下游垂直關係。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考量參與結合事業系配合政府2050淨零計劃,新進入發展中市場,並藉此確保電動車主充電及使用便利性,加速電動車成長,創造電動車充電服務產業新藍海,對國內電動車領域相關客戶及終端消費者而言,具有正面效果。

公平會指出,且經評估結合後尚難影響電動車充電服務領域的競爭,又檢視電動車充電產業間垂直結合封鎖效果的可能性,也無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

公平會審議後認爲,因不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宜鼓勵業者參進電動車充電產業,故依《公平法》相關規定,不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