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理由拒絕行房 人妻還落跑!悲情男只能求離婚
藉口各種理由拒絕行房,人妻竟然還落跑,悲情男只能請求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越南籍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23年5月在越南結婚,同年9月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不料,小萱在隔月入境臺灣公同生活後,卻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行房」,1個多月後竟然離家,自此失聯不知去向。阿國不滿小萱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憤而依法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 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夫妻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而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提出書狀提聲明或陳述。而且依據入出境資料顯示,小萱在入境臺灣之後,迄今並未有出境紀錄。
法官審酌,小萱離家在外迄今,仍然拒絕與阿國同居,主觀上應無維繫婚姻關係的真摯意願,客觀上也難以期待雙方共營婚姻生活。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主張雙方有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核屬有據,且無資料顯示,此婚姻破綻應由阿國負責。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規定訴請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