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顛覆國家政權罪」宣判:戴耀廷獲刑10年最重、黃之鋒56個月

香港「佔中三子」之一、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遭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處有期徒刑10年。(摘自中新社)

香港45名泛民派人士遭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香港高等法院19日做出宣判。其中香港「佔中三子」之一、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被判刑最重,處有期徒刑10年,至於前衆志秘書長黃之鋒則遭判刑56個月。

《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底實施後,港警隨即拘捕53名泛民派人士,其中47人遭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並指控其試圖癱瘓香港政府運作。該案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在之前審訊過程中,已有31人認罪,剩下16人經審訊後,14人被判有罪。

香港01報導,19日上午10時許,各被告陸續入庭,至10時19分,正式開庭,據悉法官書面判刑詳情長達82頁,法庭書記先把摘要派給各律師,並讀出各被告判刑,戴耀廷、鄒家成判囚最重,分別囚10年及7年9個月,其餘何桂南、趙家賢等囚7年,區諾軒囚6年9月,其餘被告約51個月起,即約4年以上。

法官宣讀完判即散庭。黃之鋒判囚56個月,是判刑較輕的被告之一。認罪的被告判囚50多月,不認罪的被告大都超過6年。

報導稱,法官在判刑時稱,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過謀畫的性質非暴力,首4名被告各自在謀畫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就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賢,法庭採納15年監禁爲這3被告的量刑起點,第四被告鍾錦麟則爲12年。各被告都因即早認罪,按律減刑三分之一,故判刑6年1月至10年不等。

按《香港國安法》第22條,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可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