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拋家棄子不知去向 爲保最佳利益!2寶改從母姓獲准
爲了保障2名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陳女聲請改從母姓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陳姓女子與劉姓男子原本是夫妻,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不料,雙方因故在2021年10月經法院判準離婚,並由陳女行使負擔孩子們的權利義務。陳女不滿離婚前,劉男就已離家不知去向,未曾探視未成年子女,更沒給付扶養費,爲了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因而向法院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從母姓。
法院審理,陳女則提出戶籍謄本、學雜費繳費單、收據等當證據,並在法院審理時指稱,離婚前後劉男都沒回來他們同住的家,甚至沒回來臺灣。劉男說他是在大陸工作,但卻與他自己的家人也都沒聯絡,因此劉男戶籍被遷到戶政事務所。在法院裁判離婚前一、兩年,雙方早就沒有聯絡,通訊軟體也遭劉男封鎖。
法官考量,劉男經法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或以書面答辯聲明或陳述。法院依職權調閱劉男個人戶籍資料及入出境紀錄,發現劉男在2019年5月出境後,就未再有入境紀錄,而且戶籍也已遷到國外。
而經訪視陳女及2名未成年子女後,社會工作師的調查報告及建議顯示,陳女認爲變更姓氏,對未成年子女的家族與學校適應無影響,陳女的家人也支持變更姓氏。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是9歲及7歲,已具認知及表達能力,他們也希望變更與母親同姓氏,對於父親則是久無互動經驗,他們由陳女擔任主要照顧者且親子關係良好。
法官審酌,雙方之前經法院裁判離婚,且2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均由陳女任之,也由陳女擔任主要照顧者,劉男則出境多年,且戶籍已遷到國外,顯見劉男多年未與未成年子女互動,也無聯繫,而是陳女與未成年子女間關係緊密。
而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的年齡,正處於對周遭人事物之認知、理解能力的學習階段,他們對共同生活並實際照顧扶養的陳女,也已產生認同歸屬感,並表明想要和陳女相同姓氏。
日前依法宣判,基於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還有他們最佳利益之維護,認爲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從母姓,符合其等最佳利益,因此陳女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