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從組織決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對不落實組織決定行爲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一)拒不執行、擅自改變上級組織決定。《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相應處分。黨章第十六條規定,“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爲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這是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增強黨的戰鬥力的重要要求,應不折不扣貫徹執行。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是缺乏組織紀律性的表現,屬於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爲。
(二)拒不執行組織人事決定。《條例》第七十九條分兩款對此作出規定。
第一款規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相應處分。黨章第三條規定的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就包括“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領導幹部要自覺服從組織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安排。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幹部缺乏組織觀念,不願意離開熟悉的工作生活環境,因而不執行組織的調動決定;有的認爲新的工作崗位、分工與原崗位、分工相比,工作挑戰大,因而不執行組織的分配、交流決定等。黨組織對黨員、幹部作出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是以黨的事業爲重,從大局出發作出的決定。在面對組織安排時,廣大黨員、幹部要強化大局意識,正確對待進退留轉,服從組織決定,決不能向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安排。
第二款規定,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上述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時期或情況。黨員、幹部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可能帶來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因此第二款相較於第一款規定了更重的處分檔次。
(摘編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讀本》)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