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水庫發電須8折賣臺電 徐巧芯:北市府去年少賺1.5億

翡翠水庫發電機組每年能供應2.2億度電,但依照《電業法》翡翠水庫發電並非綠電,因此只能賣給臺電,購電價格甚至打8折。(資料照片/丁上程攝)

翡翠水庫除提供大臺北生活圈用水外,每年也會發電2.2億度,不過,依照《電業法》翡翠水庫發電並非綠電,因此只能賣給臺電,購電價格甚至打8折。北市議員質疑臺電數度調漲電價,等於利用翡翠水庫發電變相獲利,北市府用「少賺錢」的方式支持臺電,但市民繳的電費也沒有比較便宜。翡翠水庫管理局也坦言不合理。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直言,112年的1.58億度水力發電應有4.5億元收入,而北市府實際收入卻僅3億元。

翡翠水庫發電廠設有1座裝置容量7萬瓩的水庫式發電機,於水庫供應下游大臺北地區自來水需求時附帶水力發電,每年平均發電量約2.2億度,約可供應6.3萬戶家庭1年用電量。但國民黨北市議員詹爲元發現,除了翡翠水庫發電未被視爲綠電,只能賣給臺電外,翡管局與臺電簽訂購電合約時,當臺電調整電價向翡管局購電的價格,只能是調漲幅度的80%。

徐巧芯今(14日)發文提到,根據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抽蓄式水力發電已納入再生能源範疇,但對於裝置容量大於二萬瓩的大型水庫水力發電(如翡翠水庫、石門水庫、曾文水庫等)卻未比照其他再生能源處理,導致這些水庫無法獲得再生能源憑證和碳權。此法規的限制不僅違背再生能源公平交易原則,也阻礙了國內企業就近購買綠電或碳權的機會,不利於我國達成碳中和目標,並對外貿競爭力造成不利影響。

徐巧芯指出,以翡翠水庫爲例,其裝置容量達七萬瓩,年平均發電量可達2.2億度,這樣的發電量對於推動綠能應有重要貢獻。然而,由於無法納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翡翠水庫的售電價格受到限制。近三十年來,翡翠水庫每度電價僅從1.36元漲至1.53元,這一漲幅遠低於電價普遍調漲幅度,限制了其合理計價,導致再生能源市場發展不公平,影響了我國綠能推動的速度。

徐巧芯質疑,此外,依據《電業法》和《翡翠發電廠售購電契約》,翡翠水庫所產生的電力僅能售予臺電,且若臺電調漲電價,市府賣電給臺電的價格只能調整上漲部分的80%。這意味着當電價每上漲一元,臺電對民衆收取全額電費漲幅,但僅支付翡翠水庫電廠0.8元。根據111年翡翠水庫的發電量約2億2千3百多萬度,112年約1億5千8百多萬度,僅最近兩次電價上漲,臺北市庫便短收近三千萬元收入。若依臺電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112年的1億5千8百多萬度的水力發電若納入再生能源計價,應有4.5億元收入,而市府實際收入卻僅3億元。

徐巧芯強調,爲確保再生能源市場公平性,並促進我國綠能發展,她提案建議將大型水庫水力發電納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適用範圍,讓這些電力來源能獲得公平的再生能源計價和憑證,以提高我國在國際市場的綠能競爭力,促進對外貿出口。希望通過此修正,不讓臺北市民吃虧,更可進一步推動政策改進,爲我國綠能發展奠定更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