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繼承糾葛現,出資背景複雜,遺囑失效下權益怎劃分?》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李某明與錢某系夫妻關係,李某悅系李某明與錢某之女。李某明與被告李某強、李某芳、李某英系兄妹關係。李某明母親陳某於2013 年 9 月 15 日去世,父親李某宏於 2021 年 6 月 8 日去世。

1997 年,李某明等共同居住的北京市東城區二號平房拆遷,以老人陳某、李某宏及三原告爲被安置人,分得公租房一套。1997 年 10 月 20 日,北京市 X 公司房管部出具《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寫明:承租人李某宏,出租方北京市 X 公司房管部,住宅坐落順義區 C 室。

至2014 年 2 月 20 日,依據政策要求,李某明出全資購買上述房產,並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產權人系李某宏。現李某宏去世,其生前於 2015 年 11 月 25 日留有《遺囑》一份,寫明涉案房屋系 2014 年 2 月 20 日由原告李某明全部出資購買,其百年後該房產歸李某明所有。李某明、錢某、李某悅爲明確涉案房屋權利人,訴至法院。

二、原告訴稱

李某明、錢某、李某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判令位於北京市順義區 C 室房產歸李某明所有;

2. 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辦理涉案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3.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李某明與錢某系夫妻,李某悅爲其女,李某明與被告系兄妹。李某明母親陳某去世後,父親李某宏於2021 年 6 月 8 日離世。1997 年東城區二號平房拆遷,以陳某、李某宏及三原告爲被安置人分得公租房,後李某明出資購買該房並登記於李某宏名下。李某宏生前遺囑表明該房由李某明繼承,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三、被告辯稱

李某英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按父親2020 年 7 月 18 日的遺囑繼承,四個子女平分。

李某強辯稱,原告請求不成立。不認可房屋全部歸原告李某明所有,房屋所有權人是李某宏,原告請求無依據,其證據也不能證明房屋是原告的。李某宏生前共做了兩份遺囑,剛開始說想給李某明,後來因某些原因改變遺囑,做了另一份說房產四人平分,同意按2020 年遺囑繼承,四人均分。

李某芳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尊重老人遺囑,按照2020 年 7 月 18 日遺囑繼承,四人均分。

四、法院查明

李某宏與陳某系夫妻關係,生育三子一女,分別是長子李某強、次子李某芳、三子李某明、女兒李某英。李某明與錢某系夫妻關係,李某悅系二人之女。陳某於2013 年 9 月 15 日死亡。李某宏於 2021 年 6 月 8 日死亡。

1997 年 10 月 15 日,李某宏(乙方)與北京市 X 公司(甲方)簽訂《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補償協議書》,約定乙方住址二號,在拆遷範圍內有正式住房 3 間,居住面積 30 平方米,有正式戶口 5 人,應安置人口 6 人;甲方支付乙方拆遷獎 3 萬 + 2 萬 = 5 萬元整。乙方居住公房的,要服從當地區、縣人民政府和房屋產權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協議簽訂後乙方在 1997 年 10 月 25 日前應將原住房騰空交甲方拆除。

1997 年 10 月 20 日,李某宏(承租人,乙方)與 X 公司(出租方,甲方)簽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約定乙方承租甲方坐落於順義區 C 室房屋,居室 3 間,此外,雙方還對租金和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原有住房拆遷後安置的另一套公房順義區 D 室房屋由李某英承租。

2011 年 12 月 10 日,李某宏(購買方,甲方)與 T 公司(銷售方,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乙方向甲方出售甲方現住的乙方擁有產權的房屋,甲方購買房屋爲順義區 C 室,甲方新購房屋按房改價格政策,實際房價款 40200 元。2014 年 2 月 20 日,李某宏取得了順義區 C 室房屋的所有權證,載明房屋性質爲房改房(成本價),建築面積 90.5 平方米。李某英出資購買了順義區 D 室房屋。2014 年 3 月,李某英取得了 D 室房屋的所有權證。

另查,2015 年 11 月 25 日,李某宏訂立代書《遺囑》一份,載明我叫李某宏,我愛人叫陳某,於 2013 年去世,共 4 個孩子:李某輝、李某芳、李某英、李某明。在 2014 年 2 月 20 日,我在北京市順義區 C 室樓房一座,此樓房是小兒子李某明全部出資購買的,其他三個兒女沒有出資。將來在我百年去世之後,將北京市順義區 C 室樓房由我的小兒李某明繼承,其他兒女不享有繼承以上樓房的權力(利)。以上內容是我真實意思表示!立遺囑人處有“李某宏”的簽名,代筆人處有孫某的簽名,註明了日期爲 2015 年 11 月 25 日。同時該遺囑上註明了“見證單位:北京某法律服務所”字樣。

訴訟中,李某明還提交了北京某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孫某對李某宏作的詢問筆錄,但詢問筆錄上“李某宏”簽名與上述遺囑上李某宏的簽名明顯不同。訴訟中,李某明陳述訂立上述遺囑時,代書人、見證人有兩人在場,另一個人拍攝視頻。李某英不認可,陳述當時是其帶李某宏去訂立的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就一個人,拍攝視頻的人是自己,並非其他見證人。

2020 年 7 月 18 日,李某宏又立代書《遺囑》一份,載明立遺囑人李某宏,住址北京市順義區 C 室。我叫李某宏,今年 89 歲,我共有 4 個子女,即長子李某強、次子李某芳、三子李某明,女子李某英,4 個子女均已成家立業。我妻子陳某於 2013 年 9 月 15 日去世,現趁我身體健康,精神良好,立遺囑如下:把北京市順義區 C 室的房屋中屬於我名下的份額平均分配給我的 4 個子女。本遺囑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請按本人的遺囑執行。立遺囑人處有“李某宏”的簽名;公證人、代書人王某簽名,並書寫了代書人的身份證號和電話號碼,註明了日期。同時,李某宏在訂立該份遺囑時,代書人宣讀遺囑內容和李某宏簽名、按手印時錄有視頻。

訴訟中,李某英陳述當時因其沒有房屋,拆遷時李某宏與李某芳協商,讓李某芳安置房屋三居室改爲二居室,從而爲李某英爭取了一個一居室,即上述D 室房屋。李某芳陳述當時自己是單立戶,本來應該得三居,但因爲李某英沒房,李某宏就從自己處要一個一居給了李某英。

李某明陳述當時購買C 室房屋時是自己出資購買的,當時李某英也與其一同去交付的購房款,李某宏在 2015 年 11 月 25 日的遺囑中也陳述了 C 室房屋購房款是自己交付的。李某英認可是與李某明一起去的,並陳述李某明當時拿的是現金,不知道錢的來源。李某明、李某英均認可購買 C 室房屋時使用了李某宏的工齡政策福利,李某明同時陳述因爲用李某宏的工齡政策福利購房,所以就得寫李某宏的名字,當時如果寫自己的名字要多花費兩三萬元。李某英亦陳述使用李某宏工齡政策福利,購房款數額要少些。

五、裁判結果

1. 登記在李某宏名下的位於順義區 C 室房屋由李某明繼承和享有 70%的份額,由李某強、李某芳、李某英分別繼承 10%的份額;

2. 駁回李某明、錢某、李某悅的其他訴訟請求;

3. 駁回李某英、李某強、李某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律師案件分析

1. 房屋產權性質與份額認定

順義區C 室房屋在房改前是拆遷安置公租房,李某宏爲承租人。後房改時由李某明出資購買,雖登記在李某宏名下,但結合李某宏遺囑所述出資情況及庭審中李某明與李某英陳述,可認定購房款系李某明出資。不過,因使用了李某宏的工齡政策福利折抵部分購房款,該工齡福利具有財產價值,所以房屋應認定爲李某宏與李某明共有。綜合考慮,酌情認定李某明對該房屋享有 60%的財產權益,李某宏享有 40%的財產權益。

2. 遺囑效力判斷

對於2015 年 11 月 25 日的代書遺囑,雖有李某宏簽名及日期,由孫某代書,但僅有一人見證,不符合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等法定形式要件,應屬無效。李某明雖稱有其他見證人及拍攝視頻,但無充足證據證明,且遺囑無其他見證人簽名。

2020 年 7 月 18 日的代書遺囑,同樣由王某代書兼見證,雖有李某宏簽名及日期,但無其他見證人在場見證及簽名,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爲無效遺囑。

3. 法定繼承份額確定

由於兩份遺囑均無效,按法定繼承辦理。李某宏去世後,其四名法定繼承人李某強、李某芳、李某英、李某明,對李某宏在C 室房屋中的 40%財產份額平均繼承,即每人繼承 10%份額,加上李某明原本享有的 60%份額,最終李某明繼承和享有 70%的份額,李某強、李某芳、李某英分別繼承 10%的份額。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