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雲被陳雪生「肚子頂三次」 北市府確認性騷擾事件成立

臺北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第八屆第七次大會決議,確認陳雪生範雲性騷擾事件成立。(圖/翻攝自Facebook/範雲 FAN, Yun)

記者蘇晏男/臺北報導

去年7月14日國民黨團佔領立法院議場杯葛監院人事案期間,民進黨立委範雲指控國民黨陳雪生性騷擾,背部遭對方一直用肚子頂3次,讓她直呼很噁心,並在6天后赴臺北地方法院提告。範雲4日在臉書表示,她去年8月14日向臺北市府社會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經過調查,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第八屆第七次大會決議,確認陳雪生對她性騷擾事件成立。

範雲指出,陳雪生及其律師和她之間有2個爭議點:第一,「他是否有用肚子頂我的下背近臀處,以及是否構成性騷擾」;第二,「他對我當場表示性騷擾的指控時的迴應「用肚子不會懷孕,是否構成性騷擾」。

報告書中,前者經調查後,認定符合「合理被害人」的客觀標準;第二個爭點方面,則認定該回應「屬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爲」。

對於陳雪生方辯稱是「合理議事攻防」,報告書中引用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說明,「當時立法委員間並未發生明顯之肢體衝突,被再申訴人與再申訴人之肢體碰觸即非情理之常」、「性騷擾之言行自已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且侵害他人法益,自非適法享言論免責權之議事行爲」。

範雲表示,因爲立委不是立法院員工,所以立委對立委的性騷擾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而是《性騷擾防治法》,最後若性騷擾事件成立,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對行爲人新臺幣1至10萬元罰鍰,僅屬於行政罰。

「所以我最後決定採取行政申訴與法律訴訟兩者同步進行:向立法院所屬地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性騷擾申訴』,以及就陳雪生不法侵害我人格權侵權行爲提出『民事訴訟』。」

針對還在進行的法庭訴訟,範雲以告訴人身份表示,「我很可以理解性騷擾受害者們面對的困境」,第一,證據取得之困難,在事情發生的當下,很難有現場錄影畫面;第二,發生後若挺身訴求公義,會遭遇到排山倒海的指責與羞辱。

範雲寫道,「臺灣社會不少人,面對性騷擾議題,彷彿還處在前現代社會,先公審被害人,似乎被害人必須是道德無暇的完美女人,事件的揭發必須無涉任何派系政黨商業利害纔不會被懷疑別有動機。但,這在真實社會可能性有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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