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寺石獅子被摔斷後續:已在走可移動文物鑑定程序
新京報訊(記者展聖潔)日前,有媒體報道畫面顯示,一遊客在參觀過程中,將法源寺的一座石獅子推倒在地,造成摔斷、損壞。相關專家表示,該石獅子至少有600年的歷史,屬於明清時期文物,具有較高藝術價值。視頻在網上流傳後,不少人譴責該遊客的不文明行爲,認爲其應該對此擔責。
記者從權威部門瞭解到,該事件並非網上所傳3月11日發生,而是在更早之前發生。目前,該事件進展如何?記者從權威渠道瞭解到,該文物被認爲是可移動文物,目前正在走可移動文物鑑定程序,已被移交可移動文物部門處理。待文物鑑定部門出具相關意見後,再由公安部門等給予處罰。
資料顯示,法源寺始建於唐太宗貞觀十九年(645年),建成於武則天萬歲通天元年(696年),是唐太宗爲追薦陣亡的愛國將士而建。在歷史的更迭之中,法源寺曾幾度更名,初名憫忠寺,後名開元寺、順天寺、大憫忠寺、崇福寺等,法源寺爲清雍正皇帝敕額。
今法源寺佔地面積6700平方米,採用中軸對稱格局,整體坐北朝南,分爲中、東、西三路。中路爲主要建築所在,寺內有天王殿、大雄寶殿、憫忠閣、毗盧殿、觀音殿、藏經樓等殿堂,均爲清代古建築。1979年被北京市批准爲北京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1年被國務院公佈爲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遊客損壞文物,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北京凱耀律師事務所溫鑫宇律師向記者表示,對於損壞文物,視情節輕重所承擔的責任有所不同,“法源寺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損毀其中文物,不僅要承擔相關修復賠償責任,還可能被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安徽相賢律師事務所李橋律師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3條規定了故意損壞文物的至高可處十日內的行政拘留,罰款五百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4條規定的故意損毀文物罪,對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行爲人將石獅子推倒並毀損的行爲,需要公安機關介入後,對現場進行勘查並固定相關證據,根據調查結果,再依法追究行爲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另外,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增加了處罰種類,細化了有關行政處罰分級和幅度,同時完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銜接,使得法律責任的規定更加具體、科學。能夠根據不同的違法情節給予相應處罰,確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實施,讓文物保護工作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他說。
李橋介紹,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7章中加大了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如第83條、第85條等,這些規定讓違法成本大幅提升。其次,在第97條中還新增了文物行政部門在依法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這一措施爲文物保護執法提供了更有力的手段,使文物行政部門在面對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違法活動時,能夠及時制止和查處。
“石獅子被毀事件再次敲響了文物保護的警鐘。我們應當依法維護文物安全,嚴懲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爲,爲保護中華文化遺產貢獻力量。同時,也呼籲社會各界提高文物保護意識,共同守護我們的文化瑰寶。”李橋表示。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