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之死/看看這些年 大法官幫法官增加那些工作?
士林地院李姓法官之死,點燃基層法官對過重工作量的怒火,更掀開這幾年大法官爲基層法官、檢察官增加大量案件的實際效應。不管是爲販毒者減刑、放寬再審事由、增加上訴三審理的案件理由,都讓法官的工作更重。
檢視近兩年來的憲法法庭判決,包括109年憲判字13號,大法官要求販賣一級毒品但情節輕者須減刑,並跳過立法程序,直接要求在該判決公告起,到修法完成前,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除依刑法59條規定減刑外,可以再依該憲法判決二次減刑。
大法官說得輕鬆,但涌入法院聲請減刑的案件卻難以計算,販賣多少數量的海洛因應該減刑,一公克算少、那五百公克該算多還是少,海量的案件,認真的法官卻都得費盡思量。
不只爲毒販減刑,有法官指出,把辯護人與被告間秘密自由溝通而生之文件資料排除在搜索與扣押外、放寬再審事由等,讓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都增添了作業步驟。有法官說,「正義無價」掛在嘴邊容易,但漏說的是「實現正義需要成本」,累垮的是真正在辦案的法院法官。
法官論壇上有人指出,法官過勞,很多根本上的亂源就是憲法法庭的大法官所造成,不用管現實上是否確實有足夠的資源,只會自詡人權美名,亂慷法官之慨,什麼程序保障、什麼減刑,都可不用經過立法程序,國會監督,高興就司法造法,反正不是大法官自己做,高興就隨便開個小門小縫,法官就要做到死,真的很可悲,最後只能期待過去美國動不動就把正當程序保障擡出來的華倫法院一樣,在走到極致之後,就馬上面臨原旨主義的反撲,鐘擺的擺盪效應,反而使原本享有的墮胎人權,立刻倒退到幾十年之狀態。
堆積如山的卷宗常只是一起案件的資料,民衆濫訴將排擠法官審理一般案件的時間。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