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市基金應建立適當退市機制
近日證監會網站發佈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張某控制使用賬戶組操縱31只LOF基金產品。雖然這些基金的規模較小,但操縱事件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覷,應採取必要措施予以防範。
張某的操縱手法主要包括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對倒等。比如2021年7月14日至20日操縱華夏磐泰LOF基金,5個交易日中有4個交易日存在買入行爲,合計買入18.41萬元,日競價買入成交佔比最大值爲100%(也即當日買入全由其所爲);這5個交易日中,有3個交易日存在賬戶組對倒行爲。2021年7月14日至15日,該基金價格漲幅爲15.15%,同期基金淨值漲幅爲-0.27%。
爲什麼區區幾萬元,就可操縱基金價格?一個重要原因是,涉案基金流通規模較小,上述31只LOF產品在涉案時間段內的場內份額多低於百萬份。基金交易量清淡,一天幾萬元的交易量也可引發價格大幅上漲,莊家通過拉擡價格吸引其他投資者跟風、再順勢出貨,即便殺跌出貨,也可能比起漲點要高,莊家拉高時對倒、付出的成本有限,由此可以獲得操縱利潤。
顯然,所謂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的操縱手段,其中的“資金優勢”,並不必然就是指投資者擁有數千萬元、數億元,這個需要視市場具體情況而論,單日成交量只有幾萬元的品種,那麼幾萬元交易也可能構成資金優勢,若交易者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就可能構成市場操縱行爲。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即便再小的操縱行爲,也難逃監管法眼,本案證監會決定沒收張某違法所得153.59萬元,並處以307.18萬元罰款。在強監管嚴監管、監管長牙帶刺背景下,任何主體都不能抱着僥倖心理以身試法,不要以爲自己的小聰明可以瞞天過海,很可能由此付出慘重代價。
封閉式基金、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分級基金等基金品種,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基金本是投資標的,卻被一些別有用心主體賦予投機籌碼功能,其意圖無非就是請君入甕割投資者韭菜,投資者理應堅持價值投資,以基金淨值、底層資產的真實價值等作爲價值參考,來決定自己的投資決策。
目前上市基金的退市機制還不健全,導致不少迷你基金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這也是引發本案的一個原因。目前滬深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建立了較爲科學的退市機制,比如財務類退市標準方面有“淨資產爲負”等退市紅線,交易類退市標準有“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等退市紅線,但是對上市基金卻並未建立明確的退市機制。
筆者認爲,從基金上市交易這個層面來講,也需對應建立退市機制(ETF基金可另行考慮)。比如可以規定,基金規模持續兩個月小於1000萬元的,或者基金連續6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份的,需強制摘牌、不得上市交易。
當然,目前對基金建立了清盤機制,但清盤機制與退市機制不是一個概念,清盤就是清算,《基金法》規定基金合同終止時就需清算,清盤後基金退市摘牌也是必然結局;而基金摘牌退市未必需要清算,可能存續運作。建立上市基金的退市機制,主要就是爲了防止基金成交量過小導致市場操縱等行爲,由此也可節約證券交易所寶貴的交易渠道資源。
2014年《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規定的基金清盤機制,一是發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兩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一些發起式基金遭清盤多是因爲觸及這個紅線。二是開放式基金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由此基金合同可能終止;但該條清盤紅線往往沒有強制約束力,此類微盤基金大行其道。
爲此筆者建議,對於開放式基金,若觸及上述第二類紅線,需要限期解決(比如兩個月)並達標,否則就應強制終止基金合同並清算,由此基金也自然而然摘牌退市,避免迷你基金引發各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