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入戶充電引火災,責任如何劃分?

電動自行車已經成爲人們出行代步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但因違規停放、充電等引發的事故時有發生。電瓶車違規充電起火,造成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責任由誰來承擔?

【案件回顧】

某日晚,周某將電瓶車推至家中陽臺充電。次日凌晨發生火災,居住在同樓層的桂某等兩人不幸在火災中因吸入大量濃煙身亡。

經調查,火災是電瓶車發生電氣線路故障,進而引燃周邊可燃物所致。火災發生後,周某被處警民警查獲。

桂某家屬認爲,周某將電瓶車置於室內充電,直接導致了火災發生,其配偶楊某在家庭共同財產管理上存在疏忽,而物業公司管理缺位、處置不力,應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桂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某及其配偶楊某、物業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賠償因火災導致的各項損失共計172萬餘元。

法院查明,周某因過失導致火災,並造成人員傷亡及他人經濟損失9.7萬餘元,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認爲,周某因違規將電瓶車推回家中充電而引發火災,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嚴重過錯,應對桂某的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楊某雖未直接參與充電行爲,但其未能及時發現並排除車輛安全隱患,也未在周某違規充電時予以制止,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因此楊某與周某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物業江北分公司在火災發生時,未能有效控制火情,且在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過錯,對桂某的死亡亦負有一定責任。

對於因桂某死亡產生的損失,法院酌定各項損失合計爲130餘萬元,判決由周某、楊某連帶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物業江北分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物業總公司對分公司賠償承擔補充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人民說法】

“人民說法”提醒,爲防範電動自行車火災發生,一定要選購正規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及配件,還要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自查自檢,不要對其進行擅自改裝;給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做到不在室內充電、不飛線充電,並控制好充電時間;電動自行車應停放至建築物外的專屬停車區域,禁止進入電梯,也不要違規停放在建築內的公共區域和消防通道等地。(高清揚、實習生 邊優然)